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23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
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
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决策机构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1/5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2/5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六
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计算占相关指标的比例,适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


                                  3/5
运营决策。
    第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
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
的收益管理,并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
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5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劵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