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二〇一八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杭叉集团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杭叉集团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 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 载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礼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杭叉集团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截止股权 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 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29,140,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44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527,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1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36,668,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60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 的投资者(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9,066,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杭叉集团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 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 (二)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 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三)表决结果 1、《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36,611,3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57,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36,611,3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57,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杭叉集团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436,611,3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57,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36,611,3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57,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436,611,3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57,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9,009,69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8%;反对 57,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2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同意 436,581,3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 反对 87,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8,979,69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6 %;反对 87,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4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436,611,3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57,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9,009,69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8%;反对 57,000 股,占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杭叉集团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2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436,581,3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 反对 87,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8,979,699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6 %;反对 87,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4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