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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叉集团: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24  

						证券代码:603298                 证券简称:杭叉集团          公告编号:2019-02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30           -             2019/5/31         2019/5/3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10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18,854,18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5,656,25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30         -              2019/5/31        2019/5/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礼敏、王益平、戴晶晶

等五名股东。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

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141328、88926713

特此公告。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