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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叉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19-06-28  

						证券代码:603298         证券简称:杭叉集团          公告编号:2019-03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或“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杭叉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
公函【2019】094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及一次问询回复,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1.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上市公司拟通过向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持股平
台中策海潮增资的方式收购中策橡胶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
取得标的公司中策橡胶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仅取得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
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无法控制持股平台中策海潮,也无法直接行使经
营实体中策橡胶股东权利的情况,说明本次交易不采取股东单独收购或其提供支
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控制权等其他替代方案的原因,交易目的是否是为大股东提
供融资便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结合中策海潮董事会构成及上市公司
对中策海潮财务、经营、分红政策、决策安排等,说明如何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
胶享有控制权的提前下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是否仅能获
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3)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上市
公司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权,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且该交易对公司影响重
大,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相关决策是否勤勉尽责。
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2.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
可以保障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并控制风险。但中策海潮本次部分交易对价需要通
过银行并购贷款支付,后续还款资金主要来自于中策橡胶每年现金分红,不足部
分由巨星集团提供。请公司补充披露:(1)并购贷款的具体还本付息计划和中策
橡胶具体现金分红计划安排,并结合中策橡胶历史业绩和分红情况,说明中策橡
胶现金分红能否覆盖并购贷款还款金额,如否,巨星集团提供借款的具体资金来
源,是否构成巨星集团的承诺,是否有正式协议安排;(2)在中策橡胶现金分红
用于中策海潮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投资回报如何实现。请财务顾问发表
意见。
    3.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承担对持股平台的出资
义务,持股平台的并购贷款并不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结合中策海潮本次部
分交易对价需要通过银行并购贷款支付,后续还款资金主要来自于中策橡胶每年
现金分红,不足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的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1)中策橡胶现
金分红首先用于偿还并购贷款,上市公司是否已实际间接承担了部分还款责任;
(2)巨星集团为持股平台提供的借款,上市公司是否需要直接或间接承担偿还
义务。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4.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公司与中策橡胶将在叉车后市场发挥协同作用,
公司预计叉车后市场中轮胎的市场空间每年约为 30 亿元。报告期内中策橡胶向
杭叉集团主要销售斜交胎,中策橡胶报告期斜交胎收入占比不足 10%。请公司补
充披露:(1)叉车后市场规模的数据来源,其中中策橡胶的市场占有率,以及与
竞争对手的对比情况;(2)结合上述斜交胎收入占比情况,从技术服务、产品开
发、渠道拓展、客户类型等方面量化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和中策橡胶产生的
具体协同效应。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详细说明认定具有明显协同效应的核查
过程。
    5.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交易对方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分别持
有标的公司 21.57%和 9.84%的股权,两者已将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 21.41%和
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承诺
于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款起 10 个工作日内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请公司补充
披露:(1)中策海潮支付股权转让款,交易对方办理质押解除的具体安排,以及
保障资金和交易安全的具体措施;(2)在标的资产处于质押状态、未办理过户的
情况下,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
和律师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核查过程。
    6.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公司将分两次向中策海潮现金增资 3 亿元和 8
亿元。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 8 亿元,理财产品 13.4 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受限情况;
(2)结合付款安排及公司日常营运资金情况,说明上述大额支付现金是否会增
加公司后续利息支出或减少利息收益,全面评估本次对外投资交易的增量投资收
益,以及对上市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7.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本次交易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
作为定价依据,标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评估增值率较高,
其中,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
估作价合计为 6.61 亿元。同时,巨星集团承诺中策橡胶 2019-2021 年度经审计
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1.29 亿元,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
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将对差额按公司持股比例进行补偿。请公司补
充披露:(1)结合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估值溢价情况,说明其估
值重大假设和参数,并结合可比交易、可比上市公司说明估值溢价的合理性和定
价公允性;(2)结合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具体类别,说明对机械设备评估综合成新
率测算的依据,成新率是否与设备实际状况存在差异,评估是否考虑后续相关更
新支出等;(3)巨星集团就 3 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是否足以保障
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8.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在不考虑上海彤中收购中策橡胶股权的情况下,
交易完成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尚有部分股权未完全退出。请公司补
充披露,标的公司上述股东未完全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进一步收购剩余股权的
相关安排。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9.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中策泰国 2017-2018 年斜交胎毛利率分别为
3.63%、-11.55%,两轮车胎毛利率分别为-222.26%、-22.72%。请公司补充说明
斜交胎、两轮车胎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
见。
    10.草案及一次问询回复披露,本次交易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包括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且经过访谈杭橡集团唯一股东杭实集团,杭橡集团同意本次
交易完成后将中策橡胶董事会由 9 名变更为 11 名,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
事 6 名,因此中策海潮能够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中策橡
胶公司章程等规则中对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存在特殊约定,并结合相关约定和交易
完成后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说明取得中策橡胶控制权的依据是否充分; 2)
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及进展。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在 2019 年 7 月 4 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
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特此公告。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