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杭叉集团: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2019-07-05  

						股票代码:603298     股票简称:杭叉集团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摘要

                         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liff Investment Pte. Ltd.
  交易对方名称
                                    Esta Investments Pte. Ltd.
                       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信策星熠有限公司)
                                   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
                                    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七月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本报告书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Cliff Investment Pte. Ltd.、Esta Investments Pte. Ltd.、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信策星熠有限公司)、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 及中国轮胎
企业有限公司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
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审阅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万邦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本所及经办人员同意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引用
本公司/本所出具的文件,并保证其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
确认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所
及经办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目 录
释 义 ............................................................................................................................. 6
   一、普通术语 ............................................................................................................ 6
   二、专用术语 .......................................................................................................... 10
重大事项提示 ............................................................................................................. 12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 12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 23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46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49
   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51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
   股份减持计划 .......................................................................................................... 56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58
重大风险提示 ............................................................................................................. 61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 ...................................................................... 61
   二、标的公司相关风险 .......................................................................................... 62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 67
本次交易概况 ............................................................................................................. 69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 69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86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114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 ............ 133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34




                                                                 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
                          指
 要                            书(草案)摘要》
 杭叉集团、上市公司、本
                          指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杭叉集团拟通过增资中策海潮以现金收购杭州元信东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
 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   指   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 名交易
 大资产购买                    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收购后杭叉集团将
                               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
                               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交易对方、转让方         指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
                               等 8 名中策橡胶股东的合称
 境内交易对方、境内转让        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等 3 名中
                          指
 方                            策橡胶境内股东的合称
 境外交易对方、境外转让        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
                          指
 方                            胎企业等 5 名中策橡胶境外股东的合称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中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包括杭州中策橡胶(股
 策橡胶、评估对象、交易   指
                               份)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
 标的
 标的资产                 指   本次交易中通过中策海潮购买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
                               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中策海潮、受让方         指
                               的持股平台
 杭州元信东朝             指   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绵阳元信东朝             指   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元信朝合             指   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liff Investment         指   Cliff Investment Pte. Ltd.
 Esta Investments         指   Esta Investments Pte. Ltd.
 CSI                      指   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信策星熠有限公司)
 JGF                      指   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
 中国轮胎企业             指   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
 轮胎集团                 指   中国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彤程新材                 指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650)
 上海彤中                 指   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海潮                 指   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橡胶(集团)公
 杭橡集团、杭州橡胶总厂   指
                               司(从属名称:杭州橡胶总厂),系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杭州金投                 指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策清泉                 指   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中策建德                 指   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
 海潮贸易                 指   海潮贸易有限公司
 朝阳实业                 指   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中策金坛                 指   中策橡胶(常州金坛)有限公司
 中策泰国                 指   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
 中策贸易                 指   杭州中策贸易有限公司
 中策车空间               指   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拜森工贸                 指   杭州中策拜森工贸有限公司
 能源科技                 指   杭州朝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策安吉                 指   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
 中策美国                 指   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
 中策物流                 指   杭州中策物流有限公司
 星湾橡胶                 指   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
 中策巴西                 指   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
 中策欧洲                 指   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
 朝阳橡胶                 指   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
 循环科技                 指   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中纺胶管                 指   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
 金朝阳橡胶               指   杭州金朝阳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迪马                 指   杭州迪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浙江乐尔                 指   浙江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桐庐乐尔                 指   桐庐乐尔汽车装潢有限公司
 中策富阳                 指   中策橡胶(富阳)有限公司
 永固分公司               指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固分公司
 杭叉有限                 指   杭州叉车有限公司
                               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杭叉集团股
 杭叉控股                 指
                               份有限公司”;2010 年 1 月,更名为“浙江杭叉控股股

                                        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巨星集团                 指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市工业资
 杭实集团、杭州工业资产        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
                          指
 经营公司                      公司”,2013 年 10 月,更名为“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股东
 高科技投资公司           指   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原股东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444),系上市公司实际
 巨星科技                 指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杭叉控股之股东
 彤程新材                 指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650)
                               巨星工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巨星工业                 指
                               公司
                               金稻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金稻投资                 指
                               公司
                               SMART SILVER LIMITED,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
 SMART SILVER             指
                               的其他公司
 太丰有限                 指   太丰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瑞安兆威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瑞安兆威                 指
                               公司
                               瑞安启豪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瑞安启豪                 指
                               公司
                               瑞安君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瑞安君业                 指
                               公司
                               香港金鹿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香港金鹿                 指
                               公司
                               杭州星鹿贸易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星鹿贸易                 指
                               其他公司
                               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巨星精密                 指
                               制的其他公司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杭州市国资委             指   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法律顾问、天册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法律意见书》             指
                                 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德勤会计师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德勤会计师出具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
 《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指   审计报告(2018 年及 2017 年)》(德师报(审)字(19)第
                                 S00343 号)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7438
 《审阅报告》               指
                                 号)
 万邦评估                   指   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涉及的
 《评估报告》               指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 号)
                                 指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目标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以
 过渡期                     指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之日(含当日)的期间
 《购买资产协议》、《支付        《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指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议》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
 《增资认购协议》           指
                                 公司、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增资
                                 认购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26 号准则》              指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128 号文》               指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
 《财务顾问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
 报告期末、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7 年末、2018 年末



                                           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用术语
                               全钢丝子午线轮胎,其胎体和带束层均采用钢丝帘线,
全钢胎、全钢子午胎      指
                               并按子午线方向排列的轮胎
                               半钢丝子午线轮胎,其胎体采用人造丝或者其他纤维,
半钢胎、半钢子午胎      指
                               带束层则用钢丝帘线,并按子午线方向排列的轮胎
                               又称普通结构轮胎,指胎体帘布层和缓冲层相邻层帘线
斜交胎、斜交轮胎        指
                               交叉,且与胎面中心线呈小于 90℃角排列的充气轮胎
                               包括摩托车胎、自行车胎、电动车胎、人力车胎(手推
车胎、两轮车胎          指
                               车胎)等
                               智能工业车辆即自动导引车(Automated Guided
                               Vehicle,简称 AGV),指装备有电磁或光学等自动导引
AGV                     指
                               装置,能够沿规定的导引路径行驶,具有安全保护以及
                               各种移载功能的运输车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即美国交通部的英文
                               缩写;DOT 认证是美国交通部为了确保行驶安全,针
DOT                     指     对在美国地区销售的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车辆、飞机、
                               轮船)及主要零部件产品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
                               度
                               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即联合国欧洲经济委
                               员会汽车法规的英文缩写;ECE 认证是欧洲共同市场,
                               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依照欧
ECE、E-MARK             指
                               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对于通过产品符合行车的安全及环
                               境保护的认证要求,授予的合格认证
                               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即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
SNI                     指     英文缩写;SNI 认证是唯一在印尼国内适用的标准,由
                               印度尼西亚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印尼国家标准局定义
                               The 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即印度标准局的英文缩
BIS                     指     写;BIS 认证是由印度标准化与认证主管机构制定推行
                               的一种国家标准
                               Saudi Arabian Standards Organization,即沙特阿拉伯标
SASO                    指     准组织的英文缩写;SASO 认证是沙特政府规定的产品
                               进口所必须取得的认证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即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
GCC                     指     会的英文缩写;GCC 认证是 GCC 标准组织依照相关海
                               湾标准对机动车辆及轮胎产品进行检验并颁发的认证
“双反”调查            指     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


                                      1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不符系
四舍五入所致。




                                  1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综合考
虑上市公司资金安排、交易付款进度、融资安排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通过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实施收购。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包括
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和通过持股平台收购中策橡胶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以每股 1 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并取得中
策海潮 27.50%股权。中策海潮是为实现本次交易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
身不存在业务或其他资产。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
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
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合计占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的 46.95%。收购
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
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

     上述增资和收购两部分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


      (二)本次交易过程及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1、本次交易前股权情况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及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1)中策橡胶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策橡胶共有 10 名股东,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
股比例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交易前持股比例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1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杭州元信东朝                            169,781,010.56                 21.57%
       绵阳元信东朝                             77,481,350.49                  9.84%
       杭州元信朝合                             58,111,004.87                  7.38%
       Cliff Investment                         74,028,703.79                  9.41%
      Esta Investments                          68,333,703.79                  8.68%
             CSI                                11,389,212.98                  1.45%
            JGF                                 11,389,212.98                  1.45%
       中国轮胎企业                              1,708,023.37                  0.22%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2)中策海潮

     中策海潮是专门为开展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
日,本次交易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               130,000                         72.22%
         杭州海潮                50,000                         27.78%
           合计                 180,000                         100.00%


     中策海潮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先生。

     2、本次交易过程

     (1)向中策海潮增资

     上市公司以每股 1 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并取得中
策海潮 27.50%股权。在上市公司增资的同时,巨星科技将以相同价格向中策海
潮增资 110,000 万元。

     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               130,000                         32.50%
         杭叉集团                110,000                        27.50%


                                    1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巨星科技                       110,000                            27.50%
            杭州海潮                        50,000                            12.50%
              合计                         400,000                           100.00%


      (2)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
 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
 名股东持有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中策海潮收购各交易对方所持的中策橡胶
 股权明细如下:
                                                                                           单位:元
                     本次交易前持                                       本次交易后持
                                       交易前持        本次交易收购                        交易后持
   股东名称          有中策橡胶出                                       有中策橡胶出
                                       股比例            的出资额                            股比例
                         资额                                               资额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   118,055,555.69        15.00%
杭州元信东朝         169,781,010.56      21.57%         73,032,488.80    96,748,521.76        12.29%
绵阳元信东朝           77,481,350.49      9.84%         71,512,986.29     5,968,364.20         0.76%
杭州元信朝合           58,111,004.87      7.38%         58,111,004.87                  -              -
Cliff Investment       74,028,703.79      9.41%         74,028,703.79                  -              -
Esta Investments       68,333,703.79      8.68%         68,333,703.79                  -              -
      CSI              11,389,212.98      1.45%         11,389,212.98                  -              -
      JGF              11,389,212.98      1.45%         11,389,212.98                  -              -
中国轮胎企业            1,708,023.37      0.22%          1,708,023.37                  -              -
   中策海潮                        -          -                     -   369,505,336.87        46.95%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369,505,336.87   787,037,038.00      100.00%


      (3)交易后股权结构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
 股股东。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中策海潮收
 购交易对方股权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1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仇菲         王玲玲          周思远             仇建平                    李政等11人




                                                              85.60%                     14.40%


                                                                       巨星集团                           陈薇薇等8人


                                                                                    44.99%

            LP            LP                LP        GP
            20.38%        75.47%            3.77%     0.38%
                                                                              巨星科技

                                                                                                  20.00% 78.89% 1.11%


                          杭州海潮                                                                  杭叉控股

                                                                                                         44.72%


                                                                                                    杭叉集团

                                   12.50%                          32.50%           27.50%               27.50%



                                                                                    杭                  绵
                     杭                     杭                   中                 州                  阳
                     橡                     州                   策                 元                  元
                     集                     金                   海                 信                  信
                     团                     投                   潮                 东                  东
                                                                                    朝                  朝

                      25.00%                 15.00%               46.95%              12.29%              0.76%




                                                              中策橡胶




     (4)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元信东朝 10.16%股权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
朝所持有的 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为彤程新材(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3650)控股子公司,彤程新材持有上海彤中 87.75%股权。

     2019 年 6 月 3 日,上海彤中与杭州元信东朝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
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
朝所持有的中策橡胶 10.16%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
提条件。

     上海彤中实施收购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1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仇菲          王玲玲        周思远            仇建平                   李政等11人




                                                          85.60%                     14.40%


                                                                   巨星集团                             陈薇薇等8人


                                                                                44.99%

            LP          LP                LP      GP                      巨星科技
            20.38%      75.47%            3.77%   0.38%
                                                                                              20.00% 78.89% 1.11%


                         杭州海潮                                                                  杭叉控股

                                                                                                        44.72%


                                                                                                   杭叉集团               彤程新材          杭州宁策

                                 12.50%                        32.50%           27.50%                 27.50%                 87.75%             12.25%



                                                                                         杭                      绵
       杭                         杭                          中                         州                      阳                    上
       橡                         州                          策                         元                      元                    海
       集                         金                          海                         信                      信                    彤
       团                         投                          潮                         东                      东                    中
                                                                                         朝                      朝

        25.00%                      15.00%                     46.95%                      2.13%                  0.76%                 10.16%




                                                          中策橡胶




     3、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是否存
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上市公司收购中策橡胶少数股权的原因

     在本次交易前,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均坐落于杭州,且杭实集团为中策橡胶
和杭叉集团的共同重要股东,双方在交易前均对对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与沟通。
本次交易方案系上市公司基于自身资金实力、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经过市场
化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收购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参股上下游核心零部件企业,做大做强自身主营业务是公司发展一贯做
法和可行的路径

     公司主营业务为叉车、仓储车、牵引车、无人驾驶工业车辆(AGV)等工
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立足主营业务,通过整合行
业上下游核心零部件企业以延伸产业价值链,发挥资源集聚整合优势。公司先后
参股了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冈村传动有限公司、长沙中传变速箱有


                                                                        1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限公司、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鹏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通
过上述投资整合了叉车制造零部件核心产业链,同时积极布局锂电池新兴产业链,
有效发挥产业链协同作用,为公司贡献了新的盈利增长点。前述参股公司经营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序号             参股公司                     经营范围             参股比例    营业收
                                                                                 入
                                     制造加工液压油缸、液压阀、
 1      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34.00%    31,196.76
                                     液压泵及马达
                                     叉车等的传动装置、差速齿
 2      杭州冈村传动有限公司                                         25.00%     9,612.92
                                     轮及其部件的生产销售
                                     齿轮及变速箱研发、制造;
 3      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                                       20.20%    28,801.5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车辆智能系统及配套产品的
 4      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                                         22.22%    14,384.13
                                     技术研究及销售
                                     非道路车辆的动力电池系统
                                     研发、生产、销售;电池系统
 5      杭州鹏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0.00%       56.60
                                     梯次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


       公司通过强化各方优势资源的合作力度,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以巩固行
业引领者地位;同时,在产业链整合过程中以一定比例参股为主,既能对被投资
公司施加较强的经营决策影响力并建立业务协同纽带,又能发挥合作方的产业经
营优势和主动性。本次收购延续了公司积极投资实业的一贯做法,符合公司的战
略方针,通过本次收购能够发挥公司产业链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
上市公司经营质量。

       2)叉车后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发展方向,轮胎是叉车后市场重要的组成替换
部件

       ①叉车轮胎后市场规模较大

       按照常规使用工况,叉车在使用 1,000-2,000 小时候后需要更换轮胎。据统
计,目前中国市场叉车保有量约 230 万台左右,其中 70%为使用橡胶轮胎的平衡
重式叉车产品,公司预计叉车后市场中轮胎的市场空间每年约为 30 亿元。公司
                                         1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将把叉车后市场轮胎销售作为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逐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②发挥上下游协同效应,共同做大叉车轮胎销售市场

     杭叉集团多年来从中策橡胶采购了大量的工业车辆专用轮胎,中策橡胶根据
杭叉集团品牌发展的战略需要定制化开发了轮胎产品,双方技术人员合作研发了
多款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轮胎。

     目前,中策橡胶将杭叉集团所有配套产品的质保政策全部授权于杭叉集团的
各销售子公司,保证了工业车辆后市场服务的快速响应能力,在后市场的配件领
域实现了双赢。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了解终端客户、信息传
递沟通等方面都将更为方便,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中策橡胶可以通过杭叉集团在工程机械领域积累的销售网络和技术,开发更多适
合工程车辆的产品,开拓其他后市场业务。杭叉集团也将借助中策橡胶出色的研
发和供货能力,开发出更多工业车辆产品,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

     3)加强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海外业务互动

     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为更好
地满足国际市场需求,中策橡胶泰国生产基地于 2015 年开始建成并投产。杭叉
泰国、中策泰国已在泰国当地运营多年,经营状况良好,逐步在国际高端市场形
成较为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在泰国生产基地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杭叉集团为
中策泰国持续提供了高质量的叉车设备,通过“借船出海”,上市公司能够快速开
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和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布局。

     此外,北美、欧洲、亚洲是中策橡胶和杭叉集团主要的海外市场。中策橡胶
在美、欧、亚三大洲拥有较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18 年,
杭叉美国有限公司投入运营,与杭叉欧洲有限公司、杭叉东南亚公司一并形成了
以杭叉集团国内总部核心为支撑,服务欧、美、亚三大洲客户的国际化营销服务
中心。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国际化发展战略层面将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上市
公司全球化市场布局将再上新台阶。

     4)利用公司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继续提升叉车轮胎后市场竞争力

                                   1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合作等方式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产
品,强化公司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掌控能力,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引领地位。
通过本次收购,双方将进一步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认可实验室、智能工业车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的资源力量,进一步提高叉车轮胎的安全性和适配性,实
现公司在叉车轮胎后市场的技术领先地位。

     5)共同拓展境内外销售渠道

     近年来,公司大力建设营销网络,以区域性营销模式为中心,不断拓展国内
市场布局的深度与广度。双方将利用在国内外设立的直属销售分、子公司及授权
经销商的营销服务网络,进行精准的市场定位,大幅扩大双方在叉车轮胎的销售
业务规模。同时以海外子公司为基点,不断提高其营销服务能力,扩大国际市场
知名度。

     6)本次投资能够带来投资回报

     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稳定、良好的投资收益。中策橡胶经营稳
健,盈利情况良好,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6.57 亿元和 8.02 亿元,
未来盈利能力有望持续上升。

     根据上市公司预测,本次交易对于杭叉集团 2019 年至 2022 年投资收益的影
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投资收益(注)
              2019 年 8-12 月                                                 4,005.62
                 2020 年度                                                   11,786.66
                 2021 年度                                                   12,573.52
                 2022 年度                                                   13,627.79

注: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成,因此 2019 年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期间未 2019 年 8 月
-12 月;扣除财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
成,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于上市公司每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影响,上市公司 2019


                                        1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年至 2022 年可获取投资收益分别为 4,005.62 万元、11,786.66 万元、12,573.52 万
元和 13,627.79 万元,交易完成后将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增厚上市公司投资
收益。

     (2)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必要性

     1)保障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并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资 11 亿元,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如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直接进行收购,在分别考虑是否由上市公司
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条件下,对上市公司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上市公司自行债务融    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
         项目          上市公司直接收购
                                                       资进行收购            潮进行收购
自有资金                       110,000.00                   110,000.00              110,000.00
自行债务融资金额                          -                  49,432.32                        -

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策
                                   8.91%                        12.91%                 12.91%
橡胶股权比例
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
                                  25.32%                        31.36%                 25.32%
率影响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
贷款利率                                  -
                                                   利率上浮 20%          利率下浮 10%
预计利息费用合计                          -                  15,671.07               11,753.31


     如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保持相同出资额并不考虑其他
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上市公司仅能取得中策橡胶 8.91%股权,与本次交易方案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中策橡胶 12.91%股权相比将减少 4%的股东权益。此
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承担对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
对中策海潮承担相关责任。持股平台的并购贷款并不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而是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助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无需按其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
例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不会增加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因此,通过中策海潮实施
收购将保障投资回报率,同时降低投资风险。

     如上市公司通过其他直接融资方式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则需要自行
融资 49,432.32 万元。该融资贷款属于项目融资贷款,贷款利率依据目前同类上

                                              2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市公司项目情况预计在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20%以上。假设贷
款期限及本金偿还安排与本次并购贷款一致,则按 49,432.32 万元测算,累计利
息费用增加约 4,000 万元,合计增加利息费用超过 33%。由上市公司自行融资也
将增加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以 2018 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基数,预计该
融资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约 6 个百分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还款责任,实质性的
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现金压力。因此,通过中策海潮进行并购贷款融
资也将有效降低上市公司利息费用,增加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不会对上市
公司现金流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这一方式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有效降低上
市公司投资风险。

     2)通过平台持股获得中策橡胶控制权

     本次交易前,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分别持有中策橡胶 25%和 15%的股权,
合计持有中策橡胶 40%的股权且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
权。基于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方面的独立自主性、以及对中策橡胶控制权认定的
考虑,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
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在保障上市公司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能够确保中策海潮
对中策橡胶控制权。

     3)保障上市公司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
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
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通过本次交
易安排,上市公司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在此
基础上,上市公司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在标的公司分红、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上,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公司自身利益,
更好地实现本次投资目的和回报。综上,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股
权,相比直接投资和其他参股投资方式,可以取得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


                                   2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4)巨星集团的业绩补偿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
为 66,059.00 万元。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巨
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
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

     巨星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的控股股东,杭叉控股目前持有上市
公司 44.72%的股权,股权质押率为 0%,巨星集团目前尚有约 20 亿元银行授信
未使用,因此巨星集团有足够的履约偿付能力和实施保证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具有合理
性及必要性。

     (3)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所签署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安排内容如下:

     1)2019 年 6 月 3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
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 名交易
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就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定价
依据、支付方式、股权交割、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与相关解除条件等事项进行
了约定。

     2)2019 年 6 月 3 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
潮签署了《增资认购协议》,协议中就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向中策海潮增资认购
金额、支付方式、工商变更及后续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3)2019 年 6 月 17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订
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
元信东朝分别出借 13,500 万元及 6,500 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
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5 号”)的债权。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

                                    2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款。合同对于借款期限、付款、提款、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4)2019 年 6 月 17 日,巨星集团向杭叉集团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
进行承诺。

     5)2019 年 6 月 17 日、2019 年 6 月 26 日及 2019 年 6 月 28 日,巨星集团、
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二)》、
《备忘录(三)》,相关主体对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及对中策海潮、中策橡
胶委派董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安排。

     除上述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承诺函、备忘录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
或利益安排。


      (三)交易评估和作价情况

     2019 年 5 月 29 日,万邦评估出具《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涉及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 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
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 1,231,102.70 万元,较审计后股东权益(母
公司报表)评估增值 579,718.54 万元,增值率 89.00%。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 100%股
权作价确定为 1,235,000 万元,对应每 1 元注册资本价格为 15.69 元,本次上市
公司拟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份对应作价为 159,432.32 万元。


      (四)本次交易融资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中策橡胶 100%股东权益作价 1,235,000 万元,中策海潮收购的中策
橡胶 46.95%股权对价为 579,753.87 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策
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资金合计 400,000 万元,来


                                      2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实缴出资额,其余部分通过银行
       并购贷款筹措。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并取得标的公司资
       产,上市公司出资额占中策海潮出资额的 27.50%。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前持有      交易前持   中策海潮所收                   其中:自有    其中:并购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
                   中策橡胶出资额      股比例       购的出资额                   资金支付      贷款支付
杭州元信东朝             16,978.10       21.57%          7,303.25   114,587.97     79,059.74     35,528.24
绵阳元信东朝              7,748.14        9.84%          7,151.30   112,203.88     77,414.83     34,789.04
杭州元信朝合              5,811.10        7.38%          5,811.10    91,176.17     62,906.81     28,269.36
Cliff Investment          7,402.87        9.41%          7,402.87   116,151.04     80,138.17     36,012.87
Esta Investments          6,833.37        8.68%          6,833.37   107,215.58     73,973.17     33,242.41
      CSI                 1,138.92        1.45%          1,138.92    17,869.68     12,329.15      5,540.53
      JGF                 1,138.92        1.45%          1,138.92    17,869.68     12,329.15      5,540.53
中国轮胎企业                  170.80      0.22%           170.80      2,679.89      1,848.98          830.90
     合计                47,222.22      60.00%          36,950.53   579,753.87    400,000.00    179,753.87


              1、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对中策
       海潮实缴出资安排如下:

              (1)巨星集团、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缴付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
       转让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集
       团和杭州海潮支付每期实缴出资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的中策海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

              (2)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支付增资认购价款的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转让方
       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科技和杭
       叉集团支付每期增资款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
       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根据《增资认购协议》生效条件,该协议将于巨
       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首期款项应以


                                                   2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为前提(生效条件为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
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同时应不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将境内
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支付至各境内转让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巨星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了 2019-050 号《关于取消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因各方工作量较大,预计无法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前完成相关问题落实回复工作,决定取消原定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杭叉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 2019-031 号《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由于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核实完
善,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将延迟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召开。杭叉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 2019-034 号《关于取消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因各方工作量较大,预计无法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前完成相关问题落实回复及
进一步信息披露工作,决定取消原定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鉴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尚存不确定性,为进一步明确向
受让方向境内转让方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时间,中策海潮及境内交易对方拟将中策
海潮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时间调整为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其余条款不变。

     考虑到本次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 年 6
月 17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
约定中策海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
13,500 万元及 6,500 万,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
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5 号”)的债权。该笔资金来源为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
出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
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

     2019 年 6 月 17 日和 2019 年 6 月 26 日,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
杭州海潮签署了《备忘录》及《备忘录(二)》,相关主体对向中策海潮实缴出
资时间进行了安排。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向

                                     2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上述各方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签署了《备忘录(三)》。
根据《备忘录(三)》,相关主体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巨星科技和杭叉    协议》约定的“股权转
  名称             2019.6.19       集团股东大会批    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        合计
                                     准本次交易      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
                                                               内
巨星集团                  20,000           110,000                       -        130,000
巨星科技                       -                                  110,000         110,000

杭叉集团                       -                                  110,000         110,000
杭州海潮                       -           30,000                  20,000          50,000


     各方确认,若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未能批准本次交易,则支付增资
款的时间由各方另行商定。

     根据上述安排,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星
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
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2、银行并购贷款

     本次并购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杭州分行”)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2019 年 6 月 14 日,中策海潮与工商银
行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 2019 年(本级)字 00487 号的《并购借款合同》,根据
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将为本次交易提供总额不超过 19.80 亿元借款,用于
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根据合同条款,本次交易主要融资条款如下:

借款人         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目的       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

融资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19.8 亿元

增信方式       目标公司股权质押,追加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差额补足人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期限       自贷款提款日起 84 个月



                                          2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融资利率       不低于人民银行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
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将由巨星
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综上,并购借款还款义务由中策海潮承担,对于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巨星集团
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上市公司不承担还款义务。

     3、向交易对方付款安排

     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根据不同交易对方分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交易对方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以协议生效为前提,中策海潮应不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将境内
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589,840,085.30 元)支付至各境
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72,939,874.64 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61,019,377.45 元,向杭州元信
朝合支付人民币 455,880,833.21 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自收到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
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 个工作日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孰晚日,中策
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589,840,085.27 元)
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72,939,874.63 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61,019,377.44 元,向杭州元信
朝合支付人民币 455,880,833.20 元):

     ①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
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境外交易对方

     1)向共管账户付款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并将人民币 4 亿元存入共管账户,该账户需预留境外
交易对方共同指定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中策海潮指定
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共签人”)的印鉴,并经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
方共签人盖章后方可进行除换汇外的(但前提是换汇后的外汇存入共管账户)任
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款、转账、对外支付、注销账户等)。

     2)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①自收到各境外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
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772,851,376.24 元,其中 Cliff Investment 为人民币 580,755,181.24 元,CSI 为人
民币 89,348,375.83 元,JGF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
13,399,443.34 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Cliff Investment、CSI、
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i. 反垄断审查;

     ii.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②自收到 Esta Investments 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
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相当于人民币 536,077,906.24
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

     i. 反垄断审查;

     ii.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iii. 仅就 Esta Investments 而言,Esta Investments 需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
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

     各方同意,共管账户中的款项应于根据本条之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第一

                                      2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笔股权转让价款时被全部释放,在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被全部释放之后,境外转让
方共签人应配合中策海潮办理解除共管的相关手续,不再继续对共管账户进行共
签。

       3)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①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相当于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
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772,851,376.23 元,其中 Cliff
Investment 为人民币 580,755,181.23 元,CSI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JGF 为
人民币 89,348,375.83 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 13,399,443.34 元)的等值美元
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金额支付至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
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反垄断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及 Esta Investments 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
局出具的已经批准 Esta Investments 的预提所得税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的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相当于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536,077,906.23 元)的等
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前提是 Esta Investments 向受让
方 提 供 税 务 局 出 具 的 文 件 或 盖 章 证 明 或 类 似 文 件 已 经 批 准 或 同 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

     ③若 Esta Investments 未能在第一笔付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前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
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则受让方同意,在 Esta Investments
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72,155,812.47 元)的等值美元支
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若 Esta Investments 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
文件的,则受让方应于收到 Esta Investments 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72,155,812.47 元)按
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

       4、相关交易对方是否存在退出障碍,本次交易中策海潮付款安排的相关考

                                          2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虑

     本次交易付款安排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情况并经市场化谈判协商确定。
考虑到向境内外不同交易对方所需履行的付款程序存在一定差异,经各方协商向
境内外交易对方采用了不同的付款安排。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向境内外交易对方付
款均设置了分期付款条款,这一安排不仅减轻了中策海潮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有
利于保障中策海潮的利益。

     (1)境内交易对方退出是否存在障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
21.41%和 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为避免由于股权质押事项影响杭州元信
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退出,因此采用了上述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出具的承诺,
其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
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
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
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交易各方已就解除前述股权质押事宜作出了明确安排,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
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前述质押股权的解除预计不存在障碍。在质押股
权解除的情形下,境内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2)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以及是否
存在障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
套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2]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2018 年修订)》等法规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主要审
批程序或相关手续如下:

     1)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3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第
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
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境
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
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备案人对
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2)商务部门备案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修订)》第九
条规定,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
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另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8 年
第 18 号),中策橡胶不属于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次交易需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2]59 号)第六条规定,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
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向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是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之一;该协议同时约定
中策海潮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除 Esta Investments 外的其他境外
交易对方在本次股权转让项下在中国境内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付款条件成就后中
策海潮将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境外交易对方;而 Esta Investments
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的
文件或类似文件,如不能提供,则中策海潮将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
付给 Esta Investments。


                                     3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需中策海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
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本次股权转让需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银行办理购汇
及对外支付手续,上述程序或手续办理不存在障碍。

     综上,交易对方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不存在障碍,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
障碍。

       5、结合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及中策海潮付款的相关安排,说明本次交
易中对上市公司利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1)向境内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在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完成付款后,境内交易对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如
下:

     1)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经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同意,
其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
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
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
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同意,在境内转让方收到
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且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解除质押后,以其本次转让的
目标股权中的 50%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在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备案
手续之前,受让方应配合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办理解除
该等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3)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反垄断审查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或各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转让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与本
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10.4 条,若因杭州元信东朝和/或绵阳元信
东朝未能按照第 4.1(2)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解除质押手续或者目标股权出
现重大权利瑕疵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应按



                                       3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任一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满 60 日本次股权转让仍未能完成的,受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此外,根据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的付款条件,该条件应自收
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均
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 个工作日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孰晚日。
根据该付款条件,中策海潮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这
一措施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向境外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除协议
生效后 7 日内需要向共管账户支付 4 亿元外,其余付款条件均以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已发生为前提条件,其中共管账户需要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方共签人盖章
后方可进行除换汇外的(但前提是换汇后的外汇存入共管账户)任何操作(包括
但不限于提款、转账、对外支付、注销账户等)。

     (3)向中策海潮的增资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
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前,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1,589,840,085.27 元。
根据《备忘录(三)》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
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 16 亿元,该等
出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
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
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根据《备忘录(三)》,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
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拟受让的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
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无须履行对中策
海潮的出资义务。


                                     3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五)业绩补偿及盈利预测

     1、业绩补偿方案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
为 66,059.00 万元。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
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根据承诺函相关内容,本次交易相关业绩补偿安排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
低于 312,878.82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二、本公司确认,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有权
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
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
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
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
我公司按如下约定向贵公司进行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

     本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贵公
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
偿款。

     三、如本公司未能按本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贵公司足额补偿的,则
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贵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
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本公司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3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巨星集团就 3 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
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考虑到标的公
司评估价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以收益法评估,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就利润承诺
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了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10%股权,上市公司根
据其间接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益。巨星集团对于上市公司应承
担的业绩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
12.9110%,巨星集团按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
补偿,该补偿比例具有合理性。

     中策橡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 1,231,102.70 万元,
其中以收益法评估的部分作价合计为 66,059.00 万元,占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
值的比例为 5.37%,占比较小。根据盈利补偿承诺函中的相关约定,除考虑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外,巨星集团按盈利补偿期间中策橡
胶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 100%作为计算业绩补偿的基础,该补偿比例
已远高于收益法评估的部分资产占中策橡胶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的比例。上
述补偿比例能够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中策橡胶是全国最大的橡胶加工企业之一,中策橡胶于 2012-2018 年连续 7
年的轮胎销售额排列于全球 75 强的第 10 位,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的 2018
年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中,中策橡胶位列榜首。中策橡胶自设立以来一
直深耕轮胎行业,在产品质量、品牌、生产规模、管理团队、销售渠道等各方
面均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上述优势也为中策橡胶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
障。中策橡胶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良好,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6.57
亿元和 8.02 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市
场份额,预计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此外,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协同效益
也将会进一步提升中策橡胶的盈利能力。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


                                   3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可控。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盈利能力良好,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可控,此外巨星集
团已承诺就 3 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这一补偿安排足以保障上市
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分红权的

具体情况

     1、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情况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的董事
中应包括一名杭叉集团推荐的董事。根据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
海潮签署《备忘录(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
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

     上市公司不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在中策橡胶股东会中不直接享有表决
权。上市公司持有中策海潮 27.50%股权,在中策海潮股东会上市公司可以按其
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情况

     本次交易由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因此中策海潮将享有中策橡胶分红
权,上市公司不直接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获得半数以上中
策橡胶董事会席位。根据中策海潮出具的说明,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的控股
股东和董事会多数席位董事任命权持有人,将积极确保中策橡胶在并购贷款还
款期限内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红,确保履行还款责任。如中策海潮从
中策橡胶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覆盖还款本息,中策海潮将确保巨星集团履行承
诺,以无偿借款形式履行补足责任。同时,根据巨星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对
于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部分,巨星
集团将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专项用于偿还并购贷款
的差额部分。


                                   3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依据中策橡胶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董事会有权决定支付公司的股息、红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
董事会席位,对于中策橡胶及中策海潮分红均能施加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
后,中策海潮合计持有半数以上的中策橡胶公司董事会席位,有权决定中策橡
胶的年度分红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促使中策橡胶在章程中明确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分红政策,以保障上市公司未来利益。同时,巨星科
技、彤程新材也拟间接收购中策橡胶的少数股份,未来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共同
保障中策橡胶未来现金分红安排,确保各自持股平台并购贷款(或项目贷款)
的按时还本付息,以维护相关上市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依据中策橡胶目前的公司章程和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可以保证
未来中策橡胶每年将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七)中策海潮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具体依据

     1、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

     中策橡胶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第
十七条等的规定,中策橡胶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中策橡胶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终止、解散、清算、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公司合并或分立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其余重大事宜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中策橡胶现
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前述董事会表决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

     2、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中策海潮                        369,505,336.87                  46.95%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3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杭州元信东朝                        96,748,521.76                  12.29%
      绵阳元信东朝                         5,968,364.20                   0.76%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
朝所持有的 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
提条件。若上海彤中完成收购,则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中策海潮                        369,505,336.87                  46.95%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上海彤中                         80,000,000.00                  10.16%
      杭州元信东朝                        16,748,521.76                   2.13%
      绵阳元信东朝                         5,968,364.20                   0.76%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企业类型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
业,股东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
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

     3、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杭橡集团委派 3 名,
中国轮胎企业委派 1 名,杭州金投委派 1 名,杭州元信东朝委派 2 名,杭州元
信朝合委派 1 名,Esta Investments 委派 1 名。

     在考虑上海彤中完成收购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东为
中策海潮、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上海彤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
其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均系交易对方之一,已签署《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第 1.5 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指以下事项全部完
成:……(5)受让方委派的 6 名董事(占目标公司董事席位的 6/11)已在登记
机关备案,……”。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在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时确认了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即同意董事会成员由 9

                                   3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名变更为 11 名,中策海潮委派董事 6 名。杭州金投系杭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经访谈杭橡集团唯一股东杭实集团,杭橡集团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中策橡胶
董事会由 9 名变更为 11 人,同意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 6 名。根据上海
彤中出具的确认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彤中同意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成员
由 9 名变更为 11 名,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 6 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且中策海潮在中策
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中策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
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
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
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
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
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
度。……”根据该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
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
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四)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
存在关联方关系。”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上述董事会表决
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
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中策海潮在中策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
中策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


                                   3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权的依据充分。


      (八)本次交易架构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本次交易不采取股东单独收购或其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控制权等
其他替代方案的原因,交易目的是否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意向系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基于长期的业务往来和商业互信,为
进一步加强产业协同,促进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发展而达成。具体交易架构
系各收购方(上市公司、巨星科技、巨星集团、彤程新材等)、交易对方、其他
股东以及中策橡胶管理层在多轮谈判、沟通过程中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融资
安排,以及标的公司发展潜力最大化这一各方共同利益点,达成的最终安排。

     如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单独收购标的公司,因巨星集团为投资控股平台,
本身无规模较大的实体产业和管理团队,与中策橡胶无直接产业协同效应且在
促进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等方面不具备直接输出能力,而巨星集团作为公
司间接控股股东一直严格遵循三公开和五独立原则,不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即使控股股东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单独收购,也无法给公司带来包括技
术服务、产品开发、渠道拓展、客户类型等方面的显著协同效应,无法直接促
成上市公司和中策橡胶的产业上下游协同和渠道拓展开发,无法真正实现本次
交易的初衷,也无法给上市公司带来包括投资收益在内的综合利益。

     如由控股股东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则存在以下
障碍和风险:(1)相对共同出资通过中策海潮进行联合收购,上市公司自有资
金及净资产规模有限。若独立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融资难度、成本较高,贷
款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左右,且收购完成后上市公
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增加,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 32.38%,如直接收购标的公司
控制权,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上升到 60%以上,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2)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可能需要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融资,
对上市公司控制权造成一定的潜在风险,且根据公平交易原则,控股股东的股


                                   4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票质押融资成本(按照目前股票质押融资市场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
利率高两个百分点以上)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融资 45 亿
元,则上市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 2.88 亿元和按期偿付本金。上市公司偿还控股
股东借款本息的压力同样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上市
公司以固守核心为经营方针,不断巩固叉车行业引领者地位,同时持续技术创
新,致力于成为中国叉车建立全球优势的标杆。上市公司通过强化各方优势资
源的合作力度,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在产业链整合过程中以一定比例参股
为主,既能对被投资公司施加较强的经营决策影响力并建立业务协同纽带,又
能发挥合作方的产业经营优势和主动性。本次收购延续了公司积极投资实业的
一贯做法,符合公司的战略方针。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的不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并且,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
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在本次交易中对
上市公司提供了以下多方面的支持:

     (1)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让渡标的公司董事席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
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 11 个董事席位中的 6 个董事席位,同时中策海潮董事会将
由 5 名董事组成。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
个董事会席位,巨星科技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
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巨
星集团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一个董事会席位,通过
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
策权和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
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具业绩补偿承诺。虽然本次交易为共同对外投
资,并非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但是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




                                   4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按照穿透后上市公司拥有的中策橡胶权益比例,
对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进行全额补偿承诺。

     (3)控股股东单方面对并购贷款本息偿付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本次并购贷
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
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巨星集团将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提供给中策海潮用于中
策海潮还款。本次并购借款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市公司不提供其
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还款责任。

     (4)控股股东单方面承担标的资产过户前的所有前置出资和付款责任以及
交易对方违约等交易不确定性风险,尽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便利。根据《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
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
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1,589,840,085.27 元。考虑到本次
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 年 6 月 28 日,巨星
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三)》,根
据《备忘录(三)》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
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 16 亿元,该等出
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册
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
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不仅可以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而且
大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融资便利使得上市公司利益相比最大化。

     2、结合中策海潮董事会构成及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财务、经营、分红政策、
决策安排等,说明如何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提前下保障上市公
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是否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
权,并通过取得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对标的公
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持有中策海潮 45%的股权,上市
公司及巨星科技分别持有中策海潮 27.5%的股权,控股股东因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4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及巨星科技,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取得中策海潮控制权。但是,控股股东在中
策海潮的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
如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需要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需要 1/2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的
重大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设有五个董事会席
位,其中巨星集团委派一名董事,巨星科技委派两名董事,上市公司委派两名
董事,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 1 至第 10 项职权,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
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在仅委派一名
董事的情况下,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须按照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自
履行独立决策程序后,按照表决权比例和董事席位比例,分别在股东会和董事
会层面行使表决权,对中策海潮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任何重大事项
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均无法绕过上市公司或巨星科技独自进行,而上市公司和巨
星科技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决定中策海潮包括日常经营、分红、对中策橡胶
重大事项表决等重大事项。因此在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以及通过中策海潮对
中策橡胶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上市公司及巨星科技合计的表决权重超过控
股股东,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

     其次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的重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
阅会计账簿,并在股东会的框架下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
定分红政策,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而上市公司也将积极履行这些股东
权力,制定包括在长期稳定的分红政策在内多项的措施,确保对中策海潮的投
资能够最大程度上给公司带来包括协同效应在内的多项收益。

     另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两名董事在董事会框架下,任命中策海潮包括总经
理和主要财务人员在内的经营管理团队,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最大程


                                  4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度影响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安排,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前提下,
中策橡胶和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协作,发挥上下游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可以更
好的发展主营业务,确保各项股东权利。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和中
策橡胶均享有超过投资比例的重大影响力,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策重大事项,
并对标的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并非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3、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
权,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且该交易对公司影响重大,说明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相关决策是否勤勉尽责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的第一大股东,而上市公司间接
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中策海潮仅有一个董事会席位,所以巨星集团在实际投资
金额超过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权,所获得董事会席位也少于
上市公司。巨星集团无法直接控制中策海潮,而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
的控股地位,间接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虽然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但是相比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
权多获得了 4%的股东权益和两个中策橡胶的董事会席位,反而保障了上市公司
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力,可以更好的保证这一投资发挥协同效应和
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权,标的公司与
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具体的
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
外的投资收益情况,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此外,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对标的公司有长期的了解和认识,董事会在进行
本次决策前,对标的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基地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听取了
有关行业专家的分析和意见,咨询和访谈了公司内部和标的公司业务相关的人
员,充分审阅和听取了相关各项报告和中介机构人员意见,在履行决策程序前
已充分进行方案论证,独立董事也就本次交易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董事会
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4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审核决议,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进
行了合理安排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相关决策勤勉尽责。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
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本次增
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 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
得中策海潮 27.50%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仇建
平,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巨星科技、巨星集团、杭州海潮等关联方共
同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 20.10%股份的股东杭实集团持有中策橡胶 25%的出资额,此
外上市公司监事程欣担任中策橡胶董事,因此中策橡胶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 2018 年审计报告,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    中策橡胶 27.50%股     成交金额     标的资产相关指
 项目                                                                            占比
               (A)     权对应部分(B)         (C)      标的取值(D)
                                                                               (D/A)
资产总额    562,563.54       688,254.77        159,432.32      688,254.77       122.34%
资产净额    385,153.01       238,313.14        159,432.32      238,313.14       61.87%
营业收入    844,262.16       739,251.62            /           739,251.62       87.56%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中策海潮 27.50%的股权,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

                                          4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按中策橡胶 27.50%股权(27.50%*100%)所对
应财务数据计算其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上述财务指标均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
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完成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在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
完成前本次重组方案不得实施。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1、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6 月 2 日,杭州元信东朝出具《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决议》,同意将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 9.2794%股权转让给
中策海潮。

     3、2019 年 5 月 25 日,杭州元信朝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
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的决定》,同意以中
策橡胶 100%股权对应的整体估值为 123.5 亿元出售杭州元信朝合持有的中策橡
胶全部股权。

     4、2019 年 5 月 20 日,绵阳元信东朝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作出《同意中策橡胶项目股权出让的决议》,同意绵阳元信东朝将其持有

                                      4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的中策橡胶 9.086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5、2019 年 6 月 3 日,中国轮胎企业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
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根据境外律师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意见,中国
轮胎企业股东 CZ Tire Holdings Limited 的唯一股东 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 已
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作出关于同意中国轮胎企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
中策海潮的股东决定。

     6、2019 年 5 月 24 日,CSI 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
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7、2019 年 5 月 28 日,Cliff 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
策橡胶股权。

     8、2018 年 11 月 22 日,Esta 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
策橡胶股权。

     9、2019 年 5 月 31 日,JGF 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
胶 1.4471%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10、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同意对本次交易对方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先
购买权;杭州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
先购买权;绵阳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
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
步审查的决定;


                                      4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
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
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完成上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为前提,未满足
前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


      (三)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及进展

     1、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

     2014 年 8 月,中策橡胶的国有股东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制订《中策橡胶集
团有限公司重组实施方案》,杭橡集团拟将持有的中策橡胶 18.3391%股权转让给
第三人,杭州金投拟将持有的 6.6034%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拟定了企业重组其
他相关事项(以下简称“2014 年重组”)。该次重组由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依法
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计、评估、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等各项程序,并获得杭州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国资委”)的批复以及杭
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转变中策橡胶体制机制的简复单。根据杭州市政府
办公厅出具的简复单,杭州市政府原则同意中策橡胶在 2014 年重组完成后,中
策橡胶所涉投资、资本运作、管理等活动及组织、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等不再
按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方式管理。该次重组在杭州产权交易
所挂牌成交后实施完毕。

     中策橡胶现有股东中,杭橡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
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金投为杭州市人民政府
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本次交易中,中策橡胶除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之外的其他
股东向中策海潮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不是本次交
易的交易对方;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从持股主体、持股数
量、持股比例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该国有股权未发生变动。

     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的事项,也不涉及《杭

                                   4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 号)规定
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核准的事项。

     2、本次交易国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中策橡胶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持
有的合营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次股
权转让完成后,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
企业不再持有中策橡胶股权。中策橡胶剩余股东杭橡集团、杭州金投、杭州元
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已分别出具放弃本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
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该法第十
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鉴于杭橡集团系国有独
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杭州金投系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杭州市国资委系代表杭州
市人民政府对杭实集团和杭州金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履行
出资人权利。

     2019 年 6 月 3 日,杭州市国资委出具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事前备案
表》,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就放弃行使中策橡胶股权优先购买权事宜已向杭州市
国资委履行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本次交易中,中
策橡胶的国有股东已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且相关放弃优先购买权事
宜已经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手续,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国资审批/
备案程序。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4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交易是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款,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对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不产生直接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
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项目
                       交易后           交易前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流动资产          389,120.23        389,120.23                  -                  -
   非流动资产          289,376.51        173,443.30        115,933.21            66.84%
     资产总额          678,496.74        562,563.54        115,933.21            20.61%
     流动负债          249,525.38        139,525.38         110,000.00           78.84%
   非流动负债            2,938.70            2,938.70                -                  -
     负债总额          252,464.07        142,464.07         110,000.00           77.21%
   所有者权益          426,032.67        420,099.46           5,933.21            1.4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91,086.22        385,153.01           5,933.21            1.54%
    者权益
     营业收入          844,262.16        844,262.16                  -                  -
     营业利润           74,900.40         71,558.19           3,342.21            4.67%
     利润总额           75,877.06         72,534.84           3,342.21            4.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57,997.07         54,654.85           3,342.21            6.12%
  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94             0.88             0.05            6.12%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94             0.88             0.05            6.12%
      股)
   资产负债率             37.21%             25.32%            11.89%            46.93%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受益于中策橡胶盈利能力,上市公司 2018
年盈利能力将有所提升,2018 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由 0.88 元提升至 0.94 元。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5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叉车、仓储车、牵引车、无人驾驶工业车辆(AGV)
等工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不
会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会产生影响。

      轮胎为上市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零部件,本次交易旨在充分发挥双方业务协
同效应,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充分发挥其在轮胎研发、生产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
公司提供具备更高技术含量及定制化的轮胎产品,提高公司工业车辆产品的附加
值及竞争力。

       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序号          承诺方                              主要承诺内容
                             保证公司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
  1     上市公司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本人保证就本次交易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其
        上市公司全体董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2     事、监事、高级管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理人员               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交易对方之杭州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
        元信东朝、中国轮     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
  3
        胎企业、CSI、JGF、   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杭州元信朝合、绵     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5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阳元信东朝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
                            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
                            易的相关信息,本企业保证本企业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就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时提供了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交易对方之 Esta    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4
         Investments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
                            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
                            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
                            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交易对方之 Cliff
  5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
         Investment
                            易的相关信息,本企业保证本企业按照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
                            的要求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并且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
  6      中策橡胶
                            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
                            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序号          承诺方                            主要承诺内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
                            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
   1      杭叉控股
                            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2、本公司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


                                         5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市公司优先达成交易的权利。
                       3、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
                       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
                       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
                       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上市
                       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2、本人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上
                       市公司优先达成交易的权利。
                       3、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2      仇建平
                       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
                       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
                       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
                       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序号         承诺方                        主要承诺内容
                       1、本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
                       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
                       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
                       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上市公司
   1      杭叉控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
                       上市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
                       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
                       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
                       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
                       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1、本人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2      仇建平
                       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


                                    5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
                               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
                               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
                               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
                               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
                               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
                               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
                               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
                               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四)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序号         承诺方                                主要承诺内容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确保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
   1      杭叉控股
                               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确保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
   2      仇建平
                               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
                               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序号         承诺方                                主要承诺内容
                               1、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对该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
                               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
                               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杭州元信东朝、       2、对于本企业持有标的股权已设定质押的部分,本企业承诺将
   1
          绵阳元信东朝         严格按《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的时间解除股权质押。
                               3、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过
                               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国轮胎企业、       1、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对该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
          Cliff Investment、   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
   2
          JGF、CSI、杭州       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元信朝合             2、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过

                                            5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对该标
                             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
                             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3      Esta Investments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据本企业所知,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
                             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
 序号         承诺方                              主要承诺内容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上市公司全体董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1      事、高级管理人     费活动。
          员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
   2      杭叉控股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补偿责任。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
   3      仇建平
                             充承诺。
                             3、本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5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七)业绩补偿承诺
 序号         承诺方                           主要承诺内容
                         一、本公司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 年度、2020 年
                         度及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12,878.82 万元(以下简称“承
                         诺净利润数”)。
                         二、本公司确认,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贵公司有权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
                         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
                         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进
                         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
                         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
   1         巨星集团    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在盈
                         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我公司按
                         如下约定向贵公司进行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
                         数)×12.9110%
                         本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
                         出具后且贵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贵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三、如本公司未能按本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贵公司足
                         额补偿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本公司以现金方式
                         向贵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本
                         公司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主要内
容如下:

                                       5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1、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
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
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系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达成的商业安排,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
行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的整体安
排。”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

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
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已出具《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
次重组期间减持意向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不减持本公司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若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实施转增
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公司对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不进行减持。

     (3)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
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期间减持意向的说明》,声明如下:


                                   5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1)本人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不减持本人所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若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实施转增
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对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不进行减持。

     (3)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拟采取如下安排及
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
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独
立董事事先认可本次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
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将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并按程序报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核准。


      (三)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召集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保证每位股东能充分行使表决权,保证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程序合法、经表决
通过的议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5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交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提供便利,本公司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
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关于防范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分别出具了《杭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
责任。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5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聘请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公司聘请了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及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
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6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摘要的其他内容和
与本报告书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在本次与交易对方的协
商过程中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以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
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存
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
风险。此外,如监管机构对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协议的重要原则
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签署协议时的商业目的,则本次交易存
在被暂停或终止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审批及备案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
步审查的决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
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
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本次交易融资风险
                                   6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交易拟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
金。若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存在上市公司无法筹集足够资金支付交易对价,从而
无法及时交割的风险。


      (四)交易对方股权质押无法按期解除的风险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交易对方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分别持有
标的公司 21.57%和 9.84%的股权,两者已将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 21.41%和 9.77%
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 5 号”及其委托人)。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及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出具的《承诺函》,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
元信东朝将于交割前解除上述已质押的股份的质押,并不再质押股份或设置第三
方权利。

     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未能按期解除前述股权质押,前述股权质押
存在强制执行的风险,可能改变标的公司交易前后的股东构成,对公司治理结构
存在一定的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存在上述两家交易对方质押的标的公司股
权无法按期解除质押的风险。


      (五)财务数据有效期到期的风险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已会同各中介机构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两轮问询函回复工作。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
关联交易相关申请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已到期,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和配
合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数据的补充和更新工作。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对
本次交易相关文件进行更新和修订。鉴于更新财务数据所需时间较长,可能会
对本次交易产生一定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二、标的公司相关风险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6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天然橡胶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典型的资源约束型产品;作为大宗商品,
其价格与贸易政策、汇率、资本市场状况等有密切联系。近年来受境外大宗商品
市场影响,天然橡胶价格呈大幅波动态势。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是生产轮胎的主
要原材料,报告期内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占标的公司生产成本的比例通常在 40%
左右。

     由于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价格有一定的联动性,因此天然橡胶的价格波动对
轮胎生产成本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天然胶价格大幅波动会同时导致标的公司毛
利率波动风险、收入波动风险、营运资金占用风险以及存货价值波动风险的加大。
天然橡胶价格自 2017 年初以后有较大幅度下降,但 2018 年 10 月以来有小幅回
升。若未来天然胶价格继续大幅波动,且标的公司不能通过调整产品销售价格、
调整产品结构、调整采购计划、降低综合生产成本等措施充分消化该等波动带来
的成本控制压力以及相关风险,则将对标的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二)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轮胎市场分为原配胎市场与替换胎市场,轮胎的下游行业包括汽车、工程机
械、交通运输等众多行业,其中最重要的下游行业是汽车产业。新增汽车产量决
定汽车原配胎市场的容量,汽车保有量决定汽车替换胎市场的容量。报告期内,
标的公司原配胎市场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 20%左右,国内汽车行业的发展状
况将直接影响标的公司原配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14 年以来,我国汽车市场
逐渐趋于饱和,汽车产销量增速趋于回落,2018 年我国汽车行业甚至首次出现
负增长。汽车等下游行业的波动将对原配胎市场销售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未来若中国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经济增长放缓或停滞,下
游行业对于轮胎消费意愿及能力均会受到一定影响,进而会影响整个轮胎行业及
标的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三)国际贸易壁垒和摩擦风险

     2018 年下半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2018 年 9 月 18 日,美国贸易
代表办公室发布加税措施:拟对 6030 项美国海关税则号下的中国出口产品自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加征 10%的关税,2019 年 1 月 1 日起加征 25%的关税。其

                                    6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中,轮胎产品也在上述加税范围内。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在 30%以上,随着生产规模
不断扩大,标的公司产品海外市场的销售规模可能随之扩大。标的公司依托生产
技术优势,通过了包括欧盟经济委员会 ECE 产品认证、美国 DOT 认证和海湾
GCC 认证在内的多项国际质量认证,有助于标的公司产品跨越技术壁垒,顺利
进入国际市场。如果未来国际贸易壁垒进一步提升,将可能会激化国内轮胎产能
相对过剩的局面,并直接影响标的公司轮胎产品的出口,从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四)境外政治经济环境恶化的风险

     中策橡胶的销售业务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状况及不
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变动,可能会对中策橡胶业务经营产生重要的
影响:如相关国家和地区经济和财政不稳定、通货膨胀、政府定价干预、进口和
贸易限制、资本调回限制、产业政策变动、外商准入限制等。

     虽然中策橡胶一直持续关注上述影响经营情况的风险因素,以及时作出应对
风险的措施,但任何突发性事项的发生,可能会对中策橡胶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造成不利影响。


       (五)营销渠道及品牌管理的风险

     标的公司轮胎产品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2018 年公司通过经销商实现的收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80%左右。经销商作为企业价值链上一个重要的环节,是
连接标的公司和终端市场的桥梁。若未来主要经销商的经营环境发生改变或因其
它原因与标的公司终止业务关系,将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
响。

     此外,由于部分经销商名称中包含“中策”字眼,若其在营销宣传、对下游
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产生纠纷,或因行为不当等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均将导致中策橡胶品牌形象受损。标的公司将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管
理、完善品牌管理体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等方式维护品牌形象,但未


                                   6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来若因经销商原因发生上述导致品牌形象受损的情形,则将对标的公司正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六)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轮胎产品出口主要以美元进行贸易结算,原材料中也存在较大金额
的境外采购。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
出口销售产生的汇兑损益;二是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人民币升值将缩小
国外客户的利润空间,使标的公司的出口产品与其他出口国的同类产品相比价格
竞争力有所削弱。

     虽然原材料进口和调整举借外币借款的规模能部分抵消人民币汇率波动的
不利影响,但未来仍将可能给标的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若未来人民币
汇率出现较大波动,且标的公司未对相关汇率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则会
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七)产品质量及诉讼风险

     轮胎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汽车的行驶安全。为此,国家标准对轮胎的抗压性能、
耐久性能、高速运转性能、噪音等多种参数均有严格要求。标的公司在生产过程
中如果由于质量控制出现问题或者未检测出潜在产品质量风险而造成用户在行
驶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则可能形成大批次产品必须召回或由此引发的重大诉讼,
甚至导致被暂停或取消产品认证资格的风险,将对标的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带来不
利影响。

     在七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中策橡胶、朝阳橡胶、中
策美国与美国经销商、维修服务机构系共同被告。产品质量涉诉产品 2018 年销
售量约占标的公司 2018 年度总营业收入的 0.059%,占比极小,且因更新换代已
基本停止生产。此外,中策橡胶及其相关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已经投保出口产品
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 2,000 万美元,上述案件目前仍处在调查取证阶段,中
策橡胶在上述事件中的责任尚无定论,因上述案件可能履行赔偿义务的金额目前
无法可靠地计量,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6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八)环保处罚的风险

     轮胎制造虽然不属于高污染的化工行业,但仍然受到环保部门的监管,中策
橡胶开展经营活动,需遵循相关法规要求。在国内大力处理高能耗、高污染问题
的大背景下,环保部的专项环境督查工作进入常态化,因此中策橡胶将面临更高
的环保压力。

     标的公司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已根据环境监管要求制定了严格的环境
保护相关制度,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
施,强化环保管理考核,加大环保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但随着环保部
门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日益严格,以及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执法力度
的不断加大,标的公司若无法及时落实最新的环保监管要求或在环保方面出现违
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环保处罚的风险。


      (九)搬迁风险

     根据区域政策调整,中策橡胶在 2017 年提出了部分产能转移及环保提升改
造工作计划,明确从 2017 年起将中策橡胶下沙区域非子午线轮胎产能(包括车
胎、内胎、斜交胎、工程胎等)进行转移。2017 年计划将车胎、内胎产能的 30%
进行转移,此后两年陆续开展剩余产能转移,并于 2020 年底前完成全部非子午
线轮胎产能的转移,约占下沙区域总产能的 30%。通常政府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
的损失会做出一定赔偿,但由于搬迁涉及产能规模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生产连续
性、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十)无法办理 3C 认证证书的风险

     载重汽车轮胎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办理 3C 认证后方可合法
销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
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将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及时申请认证证书延续使
用,但是若生产企业和产品不能满足相关产品认证标准要求,可能存在无法办理
3C 认证证书的风险进而影响中策橡胶的正常生产经营。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


                                   6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险。


       (十一)排污许可证到期不能续办的风险

     中策橡胶存在部分子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尚未换发新证的情形,根据杭州
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新规定要求,原
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暂停续发,相关子公司仍属合法经营企业。中策橡胶相关子公
司将在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按照新的规
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若在申领新证时未能及时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通
过,则将会对相关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十二)标的公司财务稳定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 105.04 亿元和 114.67 亿元,同期
流动负债分别为 112.41 亿元和 130.29 亿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7.34%和 65.37%,
流动比率分别为 0.93 和 0.88。受轮胎行业经营特点和自身业务模式影响,其负
债结构以经营性应付款项和银行借款为主,短期银行借款占比较高。由于标的公
司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流动比率相对较低,标的公司面临一定的财务稳定性风
险。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一)盈利水平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的股权,
并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董事,通过正常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程序参与中策橡胶的生
产经营决策,保障公司作为重要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财务报告中,所持中策
海潮的股权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公司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的收益通过
投资收益体现。因此,中策橡胶的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投资收益和净利润水平产生
一定影响。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盈利水平波动的风险。

       (二)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
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

                                    6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投资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
其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本次交易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
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
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
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
《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
确的投资决策。

      (三)巨星集团提供并购贷款差额补足时履约能力不足的风

险

     中策海潮收购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对价为 579,753.87 万元(不含交易相
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策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
资金合计 400,000 万元,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并购贷款筹措。本次并购贷款还款
资金来源将主要来自于中策橡胶每年现金分红,对于现金分红不足的部分,巨
星集团将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提供给中策海潮用于中策海潮还款。虽然巨星集团
预计未来从其所投资的企业处取得的分红款能够覆盖在中策海潮获得现金分红
不足时所需补足的还款金额,但若巨星集团无法及时从所投资的企业处取得足
额分红,可能对其履约能力有所影响,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6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行业背景

     近年来,为鼓励工业车辆产业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产
业政策。2019 年 4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征求意见稿)》,将“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信息系统,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非道
路移动机械用高可靠性、低排放、低能耗的内燃机;影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
机动力性、经济性、环保性的燃油系统、增压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均包括电
子控制系统)”列入鼓励类。2018 年 8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包括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
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在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低能耗、低污染的方向发展,
规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鼓励研发及推广应用的污染防治技术。2016
年 3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授权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发布《工程机械
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将“开发锂电池、燃料电池驱动的叉车”列入“十
三五”期间重点开发的创新产品。

     受益于物流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客户对高质量产品需求的不断增长,市场对工
业车辆的需求持续提升,行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
会统计数据显示,2018 年机动工业车辆实现 59.72 万台销售,同比增长 20.21%;
其中国内市场销售 43.02 万台,同比增长 15.96%;海外市场销售 16.69 万台,同
比增长 32.77%。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工业车辆产品电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愈发明显。
受到环保政策、环境治理、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电动叉车市场销量增长快
于内燃叉车,新能源叉车的产量与车型种类增多。此外,伴随着物流自动化、智
能化的发展趋势,AGV 销量不断上升,各大叉车企业推出叉车型 AGV 产品抢占
市场。


                                     6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坚持走以创新驱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之路,在叉车智能化和网联化领域深
耕细作,持续技术创新,致力于成为中国叉车建立全球优势的标杆。

     公司将在研发上把握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拓宽产品矩阵,推出具有核心技术
高附加值的差异化产品;公司将重点打造具有高效、环保、智能特点的电动工业
车辆产品及智能物流产品,加大公司在该领域的产品技术领先优势;经营管理上
继续实施销售与研发强、生产制造精的“两头强,中间精”经营模式,使公司继
续保持决策管理上的效率优势和经营成本的控制优势;信息化建设上继续完善企
业各类信息系统的应用功能,深度挖掘各类数据资源,实现公司三大智能园区及
协作方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营销网络建设上继续以打造
区域性营销中心的模式来不断拓展国内市场布局的深度与广度,并在国际市场上
提升完善三个海外直销型销售子公司营销服务能力,形成自主销售与代理商销售
相辅相成的复合式营销服务网络体系。

     3、标的公司背景

     中策橡胶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橡胶加工企业之一,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
的 2018 年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中策橡胶位列榜首。中策橡胶在橡胶轮
胎领域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其“朝阳”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
商标”,“朝阳”牌全钢子午线轮胎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中策橡胶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和供货实力,中策橡胶针对不同的
产品,设有全钢载重子午胎研究室、轿车子午胎研究室、斜交轮胎研究室、车胎
和摩托车胎研究室、制品研究室,以及设备计量能源部,可细化深入地研究开发
各自负责的产品。中策橡胶还成立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各个产品研发部门进
行管理,研究橡胶生产中具有共性的技术,做到成果共享。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基于对对方优质产品的需求,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已建立并保持了长期稳定
的业务合作关系。中策橡胶作为大型制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叉车产品有大量
需求,多年来采购了大批杭叉集团生产的叉车产品。在中策橡胶的发展过程中,

                                     7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杭叉集团为其提供了智能化产品及解决方案,助力中策橡胶集团的转型升级。目
前,杭叉集团已为中策橡胶的朝阳分厂提供了基于 AGV 的车间智能物流系统,
包括无人驾驶叉车、车辆调度系统、自动化管理系统、线边库位管理系统和任务
呼叫系统,集成朝阳分厂原有的 MES 系统,实现了车间整体的智能物流方案。

     对杭叉集团来说,轮胎是叉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杭叉集团每年从中策橡
胶采购大量的工业车辆专用轮胎,2016-2018 年的采购额分别为 0.68 亿元、0.90
亿元和 1.05 亿元。

     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指导下,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从最初的供货关系
发展到如今品牌融合的多维度合作关系。通过本次交易,在技术服务、产品开发、
渠道拓展等方面可以实现双方协同效应,具体体现为:
     1、技术服务领域的协同

     杭叉集团多年来从中策橡胶采购了大量的工业车辆专用轮胎,中策橡胶根据
杭叉集团品牌发展的战略需要定制化开发了轮胎产品,双方技术人员合作研发了
多款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轮胎。目前,中策橡胶将杭叉集团所有配套产品的质保
政策全部授权于杭叉集团的各销售子公司,保证了工业车辆后市场服务的快速响
应能力,在后市场的配件领域实现了双赢。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技术服务领域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在
技术服务上,中策橡胶将可以更积极地响应杭叉集团的需求,更好地为客户解决
轮胎相关的各种技术服务问题。
     2、产品开发领域的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了解终端客户、信息传
递沟通等方面都将更为方便,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中策橡胶可以通过杭叉集团在工程机械领域积累的销售网络和技术,开发更多适
合工程车辆的产品,开拓其他后市场业务。杭叉集团也将借助中策橡胶出色的研
发和供货能力,开发出更多工业车辆产品,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
     3、渠道拓展领域的协同

     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为更


                                    7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好地满足国际市场需求,中策橡胶泰国生产基地于 2015 年开始建成并投产,在
泰国生产基地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杭叉集团为其持续提供了高质量的叉车设备,
通过“借船出海”,上市公司能够快速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和完善国
际营销网络布局。

     此外,北美、欧洲、亚洲是中策橡胶和杭叉集团主要的海外市场。中策橡胶
在欧、美、亚三大洲拥有较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18 年,
杭叉美国有限公司投入运营,与杭叉欧洲有限公司、杭叉东南亚公司一并形成了
以杭叉集团国内总部核心为支撑,服务欧、美、亚三大洲客户的国际化营销服务
中心。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国际化发展战略层面将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上市
公司全球化市场布局将再上新台阶。

     除了本次交易所实现的上述协同效应外,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
稳定、良好的投资收益。中策橡胶经营稳健,盈利情况良好,2017 年和 2018 年
分别实现净利润 6.57 亿元和 8.02 亿元,未来盈利能力有望持续上升。本次交易
完成后将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增厚上市公
司每股收益。


      (三)上市公司参与交易基于自主决策,不存在为实际控制

人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形

     本次交易方案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实力、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经过
市场化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巨星集团均独立履行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并根据实际
出资金额比例享有相关权益。根据本次交易付款安排,巨星集团及上市公司将分
别以自有资金向中策海潮增资 130,000 万元和 110,000 万元,资金来源分别来自
于巨星集团及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中巨星集团及上市公司均以自有资金
进行付款,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形。

     本次交易部分交易对价拟通过银行并购贷款支付,贷款人为中策海潮。本次
交易对价通过银行低息并购贷款支付,这一安排可以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的资金
回报率和利用率,并且在增信措施方面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担保责任,不需

                                    7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要上市公司按其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仅保障了上市公司投资回报,
亦有效降低了上市公司投资风险。


      (四)本次交易架构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本次交易不采取股东单独收购或其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控制权等
其他替代方案的原因,交易目的是否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意向系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基于长期的业务往来和商业互信,为
进一步加强产业协同,促进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发展而达成。具体交易架构
系各收购方(上市公司、巨星科技、巨星集团、彤程新材等)、交易对方、其他
股东以及中策橡胶管理层在多轮谈判、沟通过程中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融资
安排,以及标的公司发展潜力最大化这一各方共同利益点,达成的最终安排。

     如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单独收购标的公司,因巨星集团为投资控股平台,
本身无规模较大的实体产业和管理团队,与中策橡胶无直接产业协同效应且在
促进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等方面不具备直接输出能力,而巨星集团作为公
司间接控股股东一直严格遵循三公开和五独立原则,不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即使控股股东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单独收购,也无法给公司带来包括技
术服务、产品开发、渠道拓展、客户类型等方面的显著协同效应,无法直接促
成上市公司和中策橡胶的产业上下游协同和渠道拓展开发,无法真正实现本次
交易的初衷,也无法给上市公司带来包括投资收益在内的综合利益。

     如由控股股东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则存在以下
障碍和风险:(1)相对共同出资通过中策海潮进行联合收购,上市公司自有资
金及净资产规模有限。若独立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融资难度、成本较高,贷
款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左右,且收购完成后上市公
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增加,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 32.38%,如直接收购标的公司
控制权,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上升到 60%以上,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2)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可能需要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融资,
对上市公司控制权造成一定的潜在风险,且根据公平交易原则,控股股东的股


                                    7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票质押融资成本(按照目前股票质押融资市场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
利率高两个百分点以上)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融资 45 亿,
则上市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 2.88 亿和按期偿付本金。上市公司偿还控股股东借
款本息的压力同样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上市公司以
固守核心为经营方针,不断巩固叉车行业引领者地位,同时持续技术创新,致
力于成为中国叉车建立全球优势的标杆。上市公司通过强化各方优势资源的合
作力度,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在产业链整合过程中以一定比例参股为主,
既能对被投资公司施加较强的经营决策影响力并建立业务协同纽带,又能发挥
合作方的产业经营优势和主动性。本次收购延续了公司积极投资实业的一贯做
法,符合公司的战略方针。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的不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并且,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
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在本次交易中对
上市公司提供了以下多方面的支持:

     (1)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让渡标的公司董事席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
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 11 个董事席位中的 6 个董事席位,同时中策海潮董事会将
由 5 名董事组成。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
个董事会席位,巨星科技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
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巨
星集团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一个董事会席位,通过
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
策权和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
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具业绩补偿承诺。虽然本次交易为共同对外投
资,并非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但是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




                                    7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按照穿透后上市公司拥有的中策橡胶权益比例,
对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进行全额补偿承诺。

     (3)控股股东单方面对并购贷款本息偿付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本次并购贷
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
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巨星集团将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提供给中策海潮用于中
策海潮还款。本次并购借款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市公司不提供其
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还款责任。

     (4)控股股东单方面承担标的资产过户前的所有前置出资和付款责任以及
交易对方违约等交易不确定性风险,尽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便利。根据《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
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
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1,589,840,085.27 元。考虑到本次
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 年 6 月 28 日,巨星
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三)》,根
据《备忘录(三)》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
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 16 亿元,该等出
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册
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
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不仅可以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而且
大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融资便利使得上市公司利益相比最大化。

     2、结合中策海潮董事会构成及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财务、经营、分红政策、
决策安排等,说明如何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提前下保障上市公
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是否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
权,并通过取得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对标的公
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持有中策海潮 45%的股权,上市
公司及巨星科技分别持有中策海潮 27.5%的股权,控股股东因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7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及巨星科技,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取得中策海潮控制权。但是,控股股东在中
策海潮的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
如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需要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需要 1/2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的
重大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设有五个董事会席
位,其中巨星集团委派一名董事,巨星科技委派两名董事,上市公司委派两名
董事,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 1 至第 10 项职权,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
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在仅委派一名
董事的情况下,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须按照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自
履行独立决策程序后,按照表决权比例和董事席位比例,分别在股东会和董事
会层面行使表决权,对中策海潮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任何重大事项
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均无法绕过上市公司或巨星科技独自进行,而上市公司和巨
星科技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决定中策海潮包括日常经营、分红、对中策橡胶
重大事项表决等重大事项。因此在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以及通过中策海潮对
中策橡胶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上市公司及巨星科技合计的表决权重超过控
股股东,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

     其次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的重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
阅会计账簿,并在股东会的框架下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
定分红政策,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而上市公司也将积极履行这些股东
权力,制定包括在长期稳定的分红政策在内多项的措施,确保对中策海潮的投
资能够最大程度上给公司带来包括协同效应在内的多项收益。

     另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两名董事在董事会框架下,任命中策海潮包括总经
理和主要财务人员在内的经营管理团队,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最大程


                                    7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度影响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安排,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前提下,
中策橡胶和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协作,发挥上下游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可以更
好的发展主营业务,确保各项股东权利。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和中
策橡胶均享有超过投资比例的重大影响力,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策重大事项,
并对标的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并非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3、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
权,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且该交易对公司影响重大,说明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相关决策是否勤勉尽责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的第一大股东,而上市公司间接
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中策海潮仅有一个董事会席位,所以巨星集团在实际投资
金额超过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权,所获得董事会席位也少于
上市公司。巨星集团无法直接控制中策海潮,而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和巨星科技
的控股地位,间接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虽然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但是相比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
权多获得了 4%的股东权益和两个中策橡胶的董事会席位,反而保障了上市公司
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力,可以更好的保证这一投资发挥协同效应和
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权,标的公司与
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具体的
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
外的投资收益情况,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此外,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对标的公司有长期的了解和认识,董事会在进行
本次决策前,对标的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基地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听取了
有关行业专家的分析和意见,咨询和访谈了公司内部和标的公司业务相关的人
员,充分审阅和听取了相关各项报告和中介机构人员意见,在履行决策程序前
已充分进行方案论证,独立董事也就本次交易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董事会
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7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审核决议,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进
          行了合理安排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相关决策勤勉尽责。


                (五)本次交易的协同性分析

               1、叉车后市场规模的数据来源,其中中策橡胶的市场占有率,以及与竞争
          对手的对比情况

               (1)叉车后市场规模的数据来源

               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统计数据,从 2011 年到 2018 年,国
          内叉车生产制造企业销售的电动平衡重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使用橡胶轮胎)
          的数量合计约为 230 万台(八年国内市场销量总和),各年叉车销售量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台

  产品类型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合计
电动平衡重式     30,035     29,909   33,339    42,002         38,166    39,985     52,946    63,054        329,436
内燃平衡重式    230,641    208,629   239,822   249,403    207,509       228,542   293,087   316,056    1,973,689
   合计         260,676    238,538   273,161   291,405    245,675       268,527   346,033   379,110    2,303,125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工程机械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统计数据。

               假定至 2018 年末,上述叉车均未达到报废年限(一般叉车可使用年限为 8-10
          年左右),根据以下测算依据:1、叉车平均更换轮胎的时间为 1,000-2,000 小
          时(平均周期约为一年);2、不同规格的工业斜交胎在叉车后市场的平均销售
          价格区间为 450 元/条—630 元/条。综上,基于上述价格区间最低价格进行谨慎
          估计,叉车后市场规模每年约为 30 亿元。

               (2)中策橡胶的市场占有率及竞争对手的市场对比情况

               2017 年 和 2018 年 中 策 橡 胶 斜 交 胎 收 入 分 别 为 237,202.86 万 元 和
          246,123.81 万元,分别占中策橡胶当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9.34%、9.16%。结合公
          司预测的叉车后市场规模、中策橡胶销售的工业类斜交胎收入占比,经测算,
          中策橡胶在国内工业斜交胎领域市场占有率约为 20%。


                                                         7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目前,工业斜交胎市场由多家轮胎制造企业生产、销售,包括不限于朝阳、
正新、前进、中天、国威、恒久、毅狮迈、双前、玲珑等品牌。其中,工业斜
交胎市场分额较大的品牌有朝阳品牌(由中策橡胶运营),正新品牌(由厦门正
新海燕轮胎有限公司运营)和前进轮胎(由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根据
中策橡胶的说明,朝阳、正新、前进等三个品牌在工业斜交胎领域的市场份额
占了 60%左右。除此之外,其他品牌的市场份额较低且较为分散。

     2、结合上述斜交胎收入占比情况,从技术服务、产品开发、渠道拓展、客
户类型等方面量化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和中策橡胶产生的具体协同效应

     公司主营业务为叉车等工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中策橡胶生产的轮胎产品为叉车生产制造的重要原材料,两者为产业链上下游
关系。轮胎制品质量优劣将较大影响叉车安全性和运行效率。优质的轮胎制品
能够吸纳车辆运行时产生的震动,消除车辆在承载运行过程中及在恶劣的作业
环境中的轮胎刺穿隐患,提高车辆的使用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安全生产。

     公司向中策橡胶采购轮胎多年,基于对中策橡胶轮胎质量的信任,公司叉
车产品中使用了较多由中策橡胶生产的工业斜交胎。报告期内,公司向中策橡
胶采购的轮胎金额分别为 9,000.73 万元、10,460.79 万元。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斜交胎收入分别为 237,202.86 万元、246,123.81 万元,
占整体收入比重较低,主要与斜交胎应用领域、市场空间有关。斜交胎主要应
用于农用器械、装载机、矿用自卸机、小型挖掘机、港口机械车等,与全钢轮
胎、半钢轮胎相比,斜交胎应用领域、市场空间相对较小。目前中策橡胶在国
内斜交胎领域市场份额排名靠前,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强的议价能力。
因此,中策橡胶斜交胎整体销售规模现状并不会给双方合作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后,双方在工业轮胎技术开发、叉车后市场轮胎产品开发上有较
大的合作空间,同时公司和中策橡胶在美、欧、亚三大洲拥有营销服务网络及
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可在渠道拓展上进一步合作,在客户结构上形成互补。

     (1)双方共同开展技术研发,优化研发支出




                                      7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公司销售部门及售后服务部门直接面对下游客户,针对客户提出的特殊配
置需求、性能要求及其他反馈意见,能够实施精准市场定位,并形成产品开发
及改进的意见。

     公司内部建立了完整的研发体系、售后服务体系,能够快速响应下游客户
的配套轮胎设计需求,由研发部门牵头完成技术开发。公司工艺研究所及发展
部进行工艺设计和样机试制等开发程序,经一系列验证检测后量产上市。轮胎
作为叉车必要且易损部件之一,将作为上述技术研发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因素。
在此研发过程中,公司可将叉车的能耗指标、整车参数、轮胎的使用工况,特
殊配置或性能要求等更全面的提供给中策橡胶,依托中策橡胶成熟的叉车轮胎
生产研发技术,针对叉车行业定向开发更具竞争力的产品。通过双方共同研发,
公司可以为下游客户提供多样、专业的解决方案,比如电动叉车用的低滚动阻
力轮胎,高强度作业专用轮胎、厂房内使用的无痕轮胎,钢厂、铝厂等行业所
需的耐高温轮胎,石材、玻璃、陶瓷等市场所需的防刺扎轮胎,越野叉车专用
轮胎及其他符合特定行业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专用轮胎等。

     相对而言,轮胎制造企业对轮胎参数、能耗标准等指标把握更加精准,其
对相关研发活动针对性更强,更能解决下游客户反应的配置需求。因此对于公
司而言,共同合作进行技术研发会整体降低公司的研发费支出,同时提高双方
研发效率,将研发成果有效应用到产品中,满足客户需求。根据公司研发部过
去对轮胎相关的研发投入情况,结合本次交易后公司将和中策橡胶展开的研发
合作计划(双方实验室合作,轮胎相关项目的委托研发等),公司预计未来将优
化一部分研发活动,将每年为公司节省 5%左右的研发支出。

     (2)双方共同开发新产品,完善行业解决方案

     公司通过使用中策橡胶定向开发的轮胎产品,快速响应客户及市场的配置
和性能需求,不断开发并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以提高叉车整车的市场竞争力和
市场占有率。本次交易可以更好地延伸公司和上游轮胎企业的产业价值链,在
叉车制造业中具有一定的行业先发优势。

     为了保持在叉车行业的市场地位,2018 年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包括 2-3.2tXF
系列内燃小轮距叉车、2-3.5t 内燃四驱越野叉车、5-12tX 系列内燃叉车、5-10tX

                                    8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系列集装箱进箱车、4-5tA 系列电动叉车、6-10tJ 系列电叉、12-18t 电动叉车
等系列,为公司贡献了一定的收入和利润。公司积极把握新能源产品发展趋势,
于 2018 年推出 XC 系列新能源叉车产品。近年来,中策橡胶也积极相应国家号
召,大力发展推进绿色生产,制造安全、绿色、环保、智能化的轮胎产品。未
来公司将和中策橡胶就新能源领域、绿色制造等方面展开合作。报告期内,杭
叉集团 2018 年营业收入较 2017 年增长 20.54%,受益于新产品较高的核心技术
壁垒、积极的市场需求,公司预计双方共同研发的新产品收入未来每年将保持
在 30%以上的增长率。

     (3)拓宽叉车后市场销售渠道,形成互补的客户结构

     由于公司和中策橡胶的产品互为上下游,双方在营销网络上具有互补性。
在销售模式上,公司主要通过经销和直销相结合的方式对叉车后市场实现销售,
中策橡胶工业斜交胎的销售主要通过经销模式实现。中策橡胶下游客户主要为
经销商,而杭叉集团下游客户为经销商和终端用户。中策橡胶工业斜交胎下游
客户和杭叉集团叉车后市场下游客户重合度较低,双方可在客户结构上形成互
补。

     多年来,公司在国内外市场设立了 60 多家直属销售分、子公司和 500 多家
授权经销服务商和特许经销店;中策橡胶拥有 230 多家经销商,且与经销商建
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拓展国际市场,双方各自于 2012 年、2016 年分
别设立中策泰国、杭叉东南亚。为更好地满足国外市场的客户需求,布局国外
销售网络,中策橡胶泰国生产基地于 2015 年开始建成并投产。在泰国生产基地
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杭叉集团为中策泰国持续提供了高质量的叉车设备。自
成立以来,杭叉东南亚、中策泰国在泰国经营状况良好,在东南亚市场形成了
一定的知名度,并逐步在国际高端市场形成较为影响的市场竞争优势。借助国
家“一带一路”的有利政策、战略背景,上市公司能够快速开拓“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市场和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布局。中策橡胶在美洲、欧洲、亚洲三大洲
拥有较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18 年,杭叉美国有限公司
投入运营,与杭叉欧洲有限公司、杭叉东南亚公司一并形成了以杭叉集团国内
总部核心为支撑,服务欧、美、亚三大洲客户的国际化营销服务中心。


                                     8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结合历史期内叉车后市场销售增长情况,公司预计随着双方境内外销售网
络不断拓宽、互补,叉车后服务市场的轮胎销售收入每年将保持 30%的增长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国际化发展战略层面将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上市公司
全球化市场布局将再上新台阶。

     (4)本次交易的协同性量化分析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中策橡胶业务协同性量化方面主要体现在新产
品附加值提高带来的收入增长、费用优化和叉车后市场的增量业务两个方面,
具体情况如下:

     (1)新产品附加值提高带来的收入增长、费用优化

     1)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

     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由于与中策橡胶协同性而增加收入情况如下:

     ①2019 年-2021 年轮胎研发协同新增收入

     近年来,公司围绕市场需求和产品开发计划有序组织开展研发工作,持续
加大对新产品开发的研发投入,进一步巩固、提升公司产品核心竞争优势。2018
年公司推出的 5-12tX 系列内燃叉车、4-5tA 系列电动叉车等新产品受到市场积
极回应,为公司新增了约 2.7 亿元销售收入,开拓了新的盈利增长点。考虑到
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具有较高的核心技术壁垒且市场反响较好,公司预计未来每
年持续推出的新产品所贡献的收入将保持在 30%以上的增长率。

     在上述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关于轮胎相关技术研发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与中策橡胶在研发方面体现协同性,通过双方共同研
发缩短产品研发周期,不断向市场输送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叉车产品。公司与
中策橡胶的轮胎制品研发协同将提高新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计随着公司与中
策橡胶共同研发的深入,未来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除原有因新产品贡献的收
入外,因轮胎研发协同效应而新增的收入将持续增长,从而为公司每年带来额
外增量收入。结合公司过去的研发经验、产品开发情况并考虑轮胎在产品中的
重要性,预计 2019 年-2021 年公司将在原有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额外增加 10%-16%
的收入。

                                      8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②2019 年-2021 年销售渠道协同新增收入

     中策橡胶目前有 230 多家经销商,对接了超过 40,000 家不同规模的零售门
店,在国内具有完善的营销网络和渠道资源。基于对所采购轮胎的管理和运输
需求,经销商有较大的叉车采购需求。考虑到经销商每年所新增的大型门店或
仓库管理中心均会需要新增叉车采购,加上部分正在使用的叉车逐步达到报废
年限的更换需求,预计每家经销商每年都需采购至少 3 台叉车及配套轮胎夹。
此外,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会采购杭叉集团
生产的叉车,也会采购其他厂商生产的叉车。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
优先采购杭叉集团生产的叉车及 AGV,进而可以进一步提升杭叉集团销售收入。
结合公司目前的叉车定价政策,预计与中策橡胶的渠道协同将会为公司每年带
来 1 亿元左右的新增收入。

     2)费用优化

     公司已建立了完整健全的研发体系,新产品研发共分为立项、策划、输入、
输出、验证、确认及批量生产等七个步骤,以项目小组的方式自主完成新产品
开发任务,产品开发过程的各个阶段均有严格的程序及要求。中策橡胶高度重
视技术创新和研发,在轮胎行业积累多年,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操经验。针对不
同的产品大类,中策橡胶设有全钢载重子午胎研究室、轿车子午胎研究室、斜
交轮胎研究室、车胎和摩托车胎研究室、制品研究室以及设备计量能源部,可
细化深入地研究开发各自负责的产品。

     本次交易前,为提升叉车性能,满足客户提出的更新换代、参数提升等需
求,公司研发部以项目小组的方式对于叉车各核心部件的研发需求进行详实论
证,确定核心部件需要达到的参数指标和性能设置,并进行相应测试工作。公
司在明确对于轮胎的具体需求后,将该等需求提交给下游轮胎生产厂商,并要
求轮胎生产厂商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在公司通过检验后实现批量化生产供
货。在上述环节中,公司与轮胎生产厂商间需要进行独立研究,相关研究成果
不会共享,在各环节的测试过程中造成了研发投入方面的浪费。本次交易后,
针对轮胎等关键零部件,公司将与中策橡胶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共建企业技术
中心和国家认可实验室,打造技术创新共同体。中策橡胶的斜交轮胎研究室、


                                     8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制品研究室以及设备计量能源部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叉车用轮胎的研究内容,完
善公司的关键零部件试验体系。公司可利用标的公司在轮胎研发、生产等方面
累积的成熟的技术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具备更高技术含量及定制化的轮胎产
品。双方将共同提高研发效率,打造贴近终端市场需求和技术附加值更高的产
品,并节省在研发方面不必要的重复投入。

       2018 年,公司研发费用为 30,447.39 万元。公司预计未来每年将投入 50%
左右的研发支出到新产品的开发设计中,其中 20%左右的研发支出与轮胎性能、
能耗指标等参数优化相关。考虑到本次交易后公司与中策橡胶的研发模式将产
生变化,双方共同承担研发活动,研发效率大幅提高。公司未来将优化一部分
针对轮胎的研发活动,预计可以节约 50%的研发费用,因此合计可以每年为公司
节省约 1,522.37 万元的研发支出;

       3)2018 年公司销售毛利率为 20.58%,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期间费用率为
13.05%,假设 2019 年-2021 年上述比率不变;

       4)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协同效应新增收入                     17,736.17           23,057.02        29,974.13
其中:轮胎研发协同新增收入            7,236.17           12,557.02        19,474.13
        渠道协同新增收入            10,500.00           10,500.00        10,500.00
毛利率                                  20.58%              20.58%           20.58%
毛利                                 3,650.10             4,745.14         6,168.68
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期间费用率合计          13.05%              13.05%           13.05%
期间费用及税金                       2,314.57             3,008.94         3,911.62
研发费用优化                         -1,522.37           -1,522.37        -1,522.37
所得税                                  428.69              488.78           566.91
净利润                                2,429.22            2,769.78         3,212.51


       (2)对于公司叉车后市场的增量业务

       1)公司和中策橡胶都在境内外建立了营销网络和销售渠道,与经销商具有
多年稳定、良好的合作历史。2018 年公司叉车后市场轮胎销售收入约为 3,200

                                      8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万元。结合历史期内叉车后市场销售增长情况,公司预计随着双方境内外销售
网络不断拓宽、互补,叉车后服务市场的轮胎销售收入每年增长率约为 30%;

     2)2018 年公司叉车后市场轮胎销售的正常毛利率约为 30%,由于未来双方
合作研发带来的附加值上升,公司预计预测期将继续保持该等毛利率水平;

     3)公司叉车后市场轮胎收入主要通过销售子公司对外销售实现。2018 年,
销售子公司在该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期间费用率合计约 5.13%,2019 年
-2021 年预测期间沿用该比率;

     4)公司销售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2019 年-2021 年预测期间将沿
用该税率。

     结合上市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进行谨慎估计,上述合作对上市公司未来三年
销售收入、毛利、净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销售收入                  4,159.76              5,407.68                7,029.99
        毛利率                        30%                      30%                     30%
         毛利                    1,247.93              1,622.31                2,109.00
税金及期间费用率合计                5.13%                    5.13%                   5.13%
   期间费用及税金                  213.40                  277.41                   360.64
        所得税                     258.63                  336.22                   437.09
        净利润                    775.90               1,008.67                1,311.27

     综上,结合叉车后市场的增量业务和新产品附加值提高带来的收入增长、
费用优化,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销售收入              21,895.93                  28,464.70                37,004.12

     净利润                3,205.12                    3,778.45                4,523.78


     公司预计未来三年上述协同性将为公司累计增加营业收入 87,364.75 万元、
净利润 11,507.34 万元。

                                            8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交易后,中策橡胶与上市公司将均聚焦于叉车后市场及新产品研发推
广,在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渠道拓展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双方共同提高在
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公司认为现有业务与中策橡胶具有明显的协
同效应。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
的背景及目的”中以楷体加粗字体予以补充披露。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综合考
虑上市公司资金安排、交易付款进度、融资安排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通过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实施收购。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包括
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和通过持股平台收购中策橡胶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以每股 1 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并取得中
策海潮 27.50%股权。中策海潮是为实现本次交易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
身不存在业务或其他资产。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
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
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合计占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的 46.95%。收购
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
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

     上述增资和收购两部分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


      (二)本次交易过程及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1、本次交易前股权情况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及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1)中策橡胶

                                     8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策橡胶共有 10 名股东,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
股比例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交易前持股比例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杭州元信东朝                                 169,781,010.56                  21.57%
       绵阳元信东朝                                    77,481,350.49                 9.84%
       杭州元信朝合                                    58,111,004.87                 7.38%
       Cliff Investment                                74,028,703.79                 9.41%
      Esta Investments                                 68,333,703.79                 8.68%
              CSI                                      11,389,212.98                 1.45%
             JGF                                       11,389,212.98                 1.45%
       中国轮胎企业                                     1,708,023.37                 0.22%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2)中策海潮

     中策海潮是专门为开展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
日,本次交易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                   130,000                          72.22%
           杭州海潮                    50,000                          27.78%
             合计                     180,000                          100.00%


     中策海潮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先生,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巨星集团

企业名称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环路 63 号 4 幢 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6680178300



                                            8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11 月 2 日至 2037 年 11 月 1 日


     巨星集团为持股型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巨星
集团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仇建平                                                85.60%
                       李政                                              4.50%
                   池晓蘅                                                2.50%
                       王暋                                              1.50%
                       李锋                                              1.50%
                   王伟毅                                                1.50%
                   余闻天                                                1.20%
                   何天乐                                                0.40%
                   傅亚娟                                                0.40%
                   方贞军                                                0.40%
                   徐卫肃                                                0.30%
                       王伟                                              0.20%
                   合计                                                100.00%


     2)杭州海潮

     仇建平担任杭州海潮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海潮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仇建平
     认缴出资额               26,5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35 号 2 幢 410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MA2GLMN9XE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4 月 17 日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性质
      股权结构
                                 仇建平                  100              0.38%       普通合伙人


                                                    8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王玲玲                   20,000            75.47%        有限合伙人
                           仇菲                     5,400            20.38%        有限合伙人
                          周思远                    1,000            3.7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6,500           100.00%            -


     2、本次交易过程

     (1)向中策海潮增资

     上市公司以每股 1 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并取得中
策海潮 27.50%股权。在上市公司增资的同时,巨星科技将以相同价格向中策海
潮增资 110,000 万元。

     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                      130,000                           32.50%
         杭叉集团                      110,000                           27.50%
         巨星科技                      110,000                           27.50%
         杭州海潮                         50,000                         12.50%
           合计                        400,000                          100.00%


     本次与杭叉集团同时增资的股东巨星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1 年 8 月 9 日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         002444
      证券简称         巨星科技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35 号
      注册资本         1,075,247,700 元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五金工具、塑料制品的生产;五金产品、五金工具、木工工具、建
                       筑工具、电动工具、塑料制品、灯具、手电筒、文教用品、家具、
      经营范围         户外用品、包装材料、激光测量仪、钻切工具、汽车配件、电子产
                       品、电气设备及零件、机电设备、金属制品、办公用品、日用品、
                       激光雷达(非军用)、激光投影仪、消防器材、测量仪器、气动工


                                               8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具、清洁及油漆设备、物料搬运设备、安全生产用品、劳动防护用
                            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焊接设备、泵及管件设备、管道配
                            件、建材、润滑剂(油膏)的销售;机器人、机械手、电气控制自
                            动化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成果
                            转让;广告制作、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巨星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为
 仇建平及其配偶王玲玲。巨星科技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2)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
 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
 名股东持有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中策海潮收购各交易对方所持的中策橡胶
 股权明细如下:
                                                                                        单位:元
                   本次交易前持                                        本次交易后持
                                       交易前持    本次交易收购                         交易后持
   股东名称        有中策橡胶出                                        有中策橡胶出
                                       股比例        的出资额                             股比例
                       资额                                                资额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   118,055,555.69      15.00%
杭州元信东朝       169,781,010.56        21.57%        73,032,488.80    96,748,521.76      12.29%
绵阳元信东朝        77,481,350.49         9.84%        71,512,986.29     5,968,364.20       0.76%
杭州元信朝合        58,111,004.87         7.38%        58,111,004.87                -               -
Cliff Investment    74,028,703.79         9.41%        74,028,703.79                -               -
Esta Investments    68,333,703.79         8.68%        68,333,703.79                -               -
      CSI           11,389,212.98         1.45%        11,389,212.98                -               -
      JGF           11,389,212.98         1.45%        11,389,212.98                -               -
中国轮胎企业            1,708,023.37      0.22%         1,708,023.37                -               -



                                                  9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中策海潮                              -                 -                         -     369,505,336.87             46.95%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369,505,336.87            787,037,038.00           100.00%


     (3)交易后股权结构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
股股东。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中策海潮收
购交易对方股权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仇菲         王玲玲          周思远             仇建平                         李政等11人




                                                              85.60%                          14.40%


                                                                        巨星集团                               陈薇薇等8人


                                                                                         44.99%

            LP            LP                LP        GP
            20.38%        75.47%            3.77%     0.38%
                                                                               巨星科技

                                                                                                       20.00% 78.89% 1.11%


                          杭州海潮                                                                       杭叉控股

                                                                                                              44.72%


                                                                                                         杭叉集团

                                   12.50%                           32.50%               27.50%               27.50%



                                                                                         杭                  绵
                     杭                     杭                     中                    州                  阳
                     橡                     州                     策                    元                  元
                     集                     金                     海                    信                  信
                     团                     投                     潮                    东                  东
                                                                                         朝                  朝

                      25.00%                 15.00%                 46.95%                 12.29%              0.76%




                                                              中策橡胶




     (4)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元信东朝 10.16%股权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
朝所持有的 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为彤程新材(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9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603650)控股子公司,彤程新材持有上海彤中 87.75%股权。

     2019 年 6 月 3 日,上海彤中与杭州元信东朝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
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
朝所持有的中策橡胶 10.16%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
提条件。

     上海彤中实施收购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仇菲          王玲玲        周思远            仇建平                   李政等11人




                                                          85.60%                      14.40%


                                                                   巨星集团                               陈薇薇等8人


                                                                                   44.99%

            LP          LP                LP      GP                      巨星科技
            20.38%      75.47%            3.77%   0.38%
                                                                                                 20.00% 78.89% 1.11%


                         杭州海潮                                                                    杭叉控股

                                                                                                          44.72%


                                                                                                     杭叉集团               彤程新材          杭州宁策

                                 12.50%                        32.50%              27.50%                27.50%                 87.75%             12.25%



                                                                                            杭                     绵
       杭                         杭                          中                            州                     阳                    上
       橡                         州                          策                            元                     元                    海
       集                         金                          海                            信                     信                    彤
       团                         投                          潮                            东                     东                    中
                                                                                            朝                     朝

        25.00%                      15.00%                     46.95%                        2.13%                  0.76%                 10.16%




                                                          中策橡胶




     3、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是否存
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上市公司收购中策橡胶少数股权的原因

     在本次交易前,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均坐落于杭州,且杭实集团为中策橡胶
和杭叉集团的共同重要股东,双方在交易前均对对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与沟通。
本次交易方案系上市公司基于自身资金实力、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经过市场
化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收购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9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1)参股上下游核心零部件企业,做大做强自身主营业务是公司发展一贯做
法和可行的路径

       公司主营业务为叉车、仓储车、牵引车、无人驾驶工业车辆(AGV)等工
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立足主营业务,通过整合行
业上下游核心零部件企业以延伸产业价值链,发挥资源集聚整合优势。公司先后
参股了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冈村传动有限公司、长沙中传变速箱有
限公司、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鹏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通
过上述投资整合了叉车制造零部件核心产业链,同时积极布局锂电池新兴产业链,
有效发挥产业链协同作用,为公司贡献了新的盈利增长点。前述参股公司经营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序号             参股公司                       经营范围             参股比例    营业收
                                                                                   入
                                     制造加工液压油缸、液压阀、
 1      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34.00%    31,196.76
                                     液压泵及马达
                                     叉车等的传动装置、差速齿
 2      杭州冈村传动有限公司                                           25.00%     9,612.92
                                     轮及其部件的生产销售
                                     齿轮及变速箱研发、制造;
 3      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                                         20.20%    28,801.5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车辆智能系统及配套产品的
 4      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                                           22.22%    14,384.13
                                     技术研究及销售
                                     非道路车辆的动力电池系统
                                     研发、生产、销售;电池系统
 5      杭州鹏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0.00%       56.60
                                     梯次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


       公司通过强化各方优势资源的合作力度,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以巩固行
业引领者地位;同时,在产业链整合过程中以一定比例参股为主,既能对被投资
公司施加较强的经营决策影响力并建立业务协同纽带,又能发挥合作方的产业经
营优势和主动性。本次收购延续了公司积极投资实业的一贯做法,符合公司的战
略方针,通过本次收购能够发挥公司产业链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
上市公司经营质量。


                                           9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叉车后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发展方向,轮胎是叉车后市场重要的组成替换
部件

     ①叉车轮胎后市场规模较大

     按照常规使用工况,叉车在使用 1,000-2,000 小时候后需要更换轮胎。据统
计,目前中国市场叉车保有量约 230 万台左右,其中 70%为使用橡胶轮胎的平衡
重式叉车产品,公司预计叉车后市场中轮胎的市场空间每年约为 30 亿元。公司
将把叉车后市场轮胎销售作为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逐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②发挥上下游协同效应,共同做大叉车轮胎销售市场

     杭叉集团多年来从中策橡胶采购了大量的工业车辆专用轮胎,中策橡胶根据
杭叉集团品牌发展的战略需要定制化开发了轮胎产品,双方技术人员合作研发了
多款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轮胎。

     目前,中策橡胶将杭叉集团所有配套产品的质保政策全部授权于杭叉集团的
各销售子公司,保证了工业车辆后市场服务的快速响应能力,在后市场的配件领
域实现了双赢。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了解终端客户、信息传
递沟通等方面都将更为方便,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中策橡胶可以通过杭叉集团在工程机械领域积累的销售网络和技术,开发更多适
合工程车辆的产品,开拓其他后市场业务。杭叉集团也将借助中策橡胶出色的研
发和供货能力,开发出更多工业车辆产品,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

     3)加强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海外业务互动

     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为更好
地满足国际市场需求,中策橡胶泰国生产基地于 2015 年开始建成并投产。杭叉
泰国、中策泰国已在泰国当地运营多年,经营状况良好,逐步在国际高端市场形
成较为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在泰国生产基地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杭叉集团为
中策泰国持续提供了高质量的叉车设备,通过“借船出海”,上市公司能够快速开
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和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布局。



                                     9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此外,北美、欧洲、亚洲是中策橡胶和杭叉集团主要的海外市场。中策橡胶
在美、欧、亚三大洲拥有较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18 年,
杭叉美国有限公司投入运营,与杭叉欧洲有限公司、杭叉东南亚公司一并形成了
以杭叉集团国内总部核心为支撑,服务欧、美、亚三大洲客户的国际化营销服务
中心。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国际化发展战略层面将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上市
公司全球化市场布局将再上新台阶。

     4)利用公司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继续提升叉车轮胎后市场竞争力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合作等方式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产
品,强化公司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掌控能力,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引领地位。
通过本次收购,双方将进一步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认可实验室、智能工业车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的资源力量,进一步提高叉车轮胎的安全性和适配性,实
现公司在叉车轮胎后市场的技术领先地位。

     5)共同拓展境内外销售渠道

     近年来,公司大力建设营销网络,以区域性营销模式为中心,不断拓展国内
市场布局的深度与广度。双方将利用在国内外设立的直属销售分、子公司及授权
经销商的营销服务网络,进行精准的市场定位,大幅扩大双方在叉车轮胎的销售
业务规模。同时以海外子公司为基点,不断提高其营销服务能力,扩大国际市场
知名度。

     6)本次投资能够带来投资回报

     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稳定、良好的投资收益。中策橡胶经营稳
健,盈利情况良好,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6.57 亿元和 8.02 亿元,
未来盈利能力有望持续上升。

     根据上市公司预测,本次交易对于杭叉集团 2019 年至 2022 年投资收益的影
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投资收益(注)


                                     9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9 年 8-12 月                                                      4,005.62
                  2020 年度                                                         11,786.66
                  2021 年度                                                         12,573.52
                  2022 年度                                                         13,627.79

注: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成,因此 2019 年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期间未 2019 年 8 月
-12 月;扣除财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
成,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于上市公司每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影响,上市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可获取投资收益分别为 4,005.62 万元、11,786.66 万元、12,573.52 万
元和 13,627.79 万元,交易完成后将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增厚上市公司投资
收益。

     (2)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必要性

     1)保障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并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资 11 亿元,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如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直接进行收购,在分别考虑是否由上市公司
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条件下,对上市公司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上市公司自行债务融     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
         项目             上市公司直接收购
                                                     资进行收购             潮进行收购
自有资金                          110,000.00               110,000.00              110,000.00
自行债务融资金额                             -              49,432.32                        -

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策
                                      8.91%                    12.91%                 12.91%
橡胶股权比例
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
                                     25.32%                    31.36%                 25.32%
率影响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
贷款利率                                     -
                                                 利率上浮 20%           利率下浮 10%
预计利息费用合计                             -              15,671.07               11,753.31


     如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保持相同出资额并不考虑其他
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上市公司仅能取得中策橡胶 8.91%股权,与本次交易方案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中策橡胶 12.91%股权相比将减少 4%的股东权益。此

                                                 9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承担对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
对中策海潮承担相关责任。持股平台的并购贷款并不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而是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助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无需按其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
例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不会增加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因此,通过中策海潮实施
收购将保障投资回报率,同时降低投资风险。

     如上市公司通过其他直接融资方式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则需要自行
融资 49,432.32 万元。该融资贷款属于项目融资贷款,贷款利率依据目前同类上
市公司项目情况预计在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20%以上。假设贷
款期限及本金偿还安排与本次并购贷款一致,则按 49,432.32 万元测算,累计利
息费用增加约 4,000 万元,合计增加利息费用超过 33%。由上市公司自行融资也
将增加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以 2018 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基数,预计该
融资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约 6 个百分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还款责任,实质性的
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现金压力。因此,通过中策海潮进行并购贷款融
资也将有效降低上市公司利息费用,增加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不会对上市
公司现金流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这一方式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有效降低上
市公司投资风险。

     2)通过平台持股获得中策橡胶控制权

     本次交易前,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分别持有中策橡胶 25%和 15%的股权,
合计持有中策橡胶 40%的股权且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
权。基于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方面的独立自主性、以及对中策橡胶控制权认定的
考虑,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
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在保障上市公司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能够确保中策海潮
对中策橡胶控制权。

     3)保障上市公司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




                                    9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
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
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通过本次交
易安排,上市公司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在此
基础上,上市公司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在标的公司分红、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上,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公司自身利益,
更好地实现本次投资目的和回报。综上,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股
权,相比直接投资和其他参股投资方式,可以取得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

     4)巨星集团的业绩补偿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
为 66,059.00 万元。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巨
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
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

     巨星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的控股股东,杭叉控股目前持有上市
公司 44.72%的股权,股权质押率为 0%,巨星集团目前尚有约 20 亿元银行授信
未使用,因此巨星集团有足够的履约偿付能力和实施保证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具有合理
性及必要性。

     (3)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所签署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安排内容如下:

     1)2019 年 6 月 3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
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 名交易
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就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定价
依据、支付方式、股权交割、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与相关解除条件等事项进行
了约定。


                                      9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2019 年 6 月 3 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
潮签署了《增资认购协议》,协议中就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向中策海潮增资认购
金额、支付方式、工商变更及后续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3)2019 年 6 月 17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订
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
元信东朝分别出借 13,500 万元及 6,500 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
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5 号”)的债权。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
款。合同对于借款期限、付款、提款、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4)2019 年 6 月 17 日,巨星集团向杭叉集团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
进行承诺。

     5)2019 年 6 月 17 日、2019 年 6 月 26 日及 2019 年 6 月 28 日,巨星集团、
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二)》、
《备忘录(三)》,相关主体对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及对中策海潮、中策橡
胶委派董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安排。

     除上述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承诺函、备忘录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
或利益安排。

     4、交易对方未完全退出的原因,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进一步收购剩余股权的
相关安排

     根据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出具的说明,为归还融资款,并基于中
策海潮拟获得控制权、交易价格等因素,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
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
等 8 名转让方经与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彤程新材等经过充分协商
后,杭州元信东朝转让中策橡胶 19.4442%股权,其中向中策海潮转让 9.2794%
股权,向上海彤中转让 10.1647%;绵阳元信东朝向中策海潮转让中策橡胶 9.0864%
股权。


                                        9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上述股权转让后,杭州元信东朝与绵阳元信东朝仍分别持有中策橡胶
2.1280%、0.7583%股权,未完全退出中策橡胶。根据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
东朝出具的说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自 2014 年成为中策橡胶股东,
对中策橡胶的经营管理情况比较了解,也看好中策橡胶的未来,因此尚余部分
中策橡胶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自身持有该
部分股权或是转让给第三方。

     根据中策海潮的说明,就杭州元信东朝与绵阳元信东朝仍分别持有的中策
橡胶 2.1280%股权、0.7583%股权,中策海潮不存在进一步收购其剩余股权的相
关安排。


      (三)交易评估和作价情况

     2019 年 5 月 29 日,万邦评估出具《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 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
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 1,231,102.70 万元,较审计后股东权益(母
公司报表)评估增值 579,718.54 万元,增值率 89.00%。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 100%股
权作价确定为 1,235,000 万元,对应每 1 元注册资本价格为 15.69 元,本次上市
公司拟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份对应作价为 159,432.32 万元。


      (四)本次交易融资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中策橡胶 100%股东权益作价 1,235,000 万元,中策海潮收购的中策
橡胶 46.95%股权对价为 579,753.87 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策
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资金合计 400,000 万元,来
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实缴出资额,其余部分通过银行
并购贷款筹措。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并取得标的公司资
产,上市公司出资额占中策海潮出资额的 27.50%。

                                     10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前持有      交易前持   中策海潮所收                    其中:自有    其中:并购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
                   中策橡胶出资额      股比例       购的出资额                    资金支付      贷款支付
杭州元信东朝             16,978.10       21.57%        7,303.25     114,587.97      79,059.74     35,528.24
绵阳元信东朝              7,748.14        9.84%        7,151.30     112,203.88      77,414.83     34,789.04
杭州元信朝合              5,811.10        7.38%        5,811.10       91,176.17     62,906.81     28,269.36
Cliff Investment          7,402.87        9.41%        7,402.87     116,151.04      80,138.17     36,012.87
Esta Investments          6,833.37        8.68%        6,833.37     107,215.58      73,973.17     33,242.41
      CSI                 1,138.92        1.45%        1,138.92       17,869.68     12,329.15      5,540.53
      JGF                 1,138.92        1.45%        1,138.92       17,869.68     12,329.15      5,540.53
中国轮胎企业                  170.80      0.22%            170.80      2,679.89      1,848.98          830.90
     合计                47,222.22      60.00%        36,950.53     579,753.87     400,000.00    179,753.87


              1、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对中策
       海潮实缴出资安排如下:

              (1)巨星集团、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缴付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
       转让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集
       团和杭州海潮支付每期实缴出资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的中策海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

              (2)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支付增资认购价款的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转让方
       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科技和杭
       叉集团支付每期增资款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
       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根据《增资认购协议》生效条件,该协议将于巨
       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首期款项应以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为前提(生效条件为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
       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同时应不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将境内
       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支付至各境内转让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10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巨星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了 2019-050 号《关于取消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因各方工作量较大,预计无法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前完成相关问题落实回复工作,决定取消原定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杭叉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 2019-031 号《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由于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核实完
善,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将延迟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召开。杭叉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 2019-034 号《关于取消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因各方工作量较大,预计无法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前完成相关问题落实回复及
进一步信息披露工作,决定取消原定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鉴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尚存不确定性,为进一步明确向
受让方向境内转让方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时间,中策海潮及境内交易对方拟将中策
海潮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时间调整为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其余条款不变。

     2019 年 6 月 17 日和 2019 年 6 月 26 日,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
杭州海潮签署了《备忘录》及《备忘录(二)》,相关主体对向中策海潮实缴出
资时间进行了安排。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 年 6 月 17 日,中策海潮
与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 13,500 万元及 6,500 万,
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5 号”)
的债权。该笔资金来源为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
转让款。

     根据上述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安排,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巨星集团、
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上述各方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签
署了《备忘录(三)》。根据《备忘录(三)》,相关主体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
时间安排如下:


                                      10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单位:万元

                                                     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巨星科技和杭叉    协议》约定的“股权转
  名称             2019.6.19       集团股东大会批    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         合计
                                     准本次交易      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
                                                               内
巨星集团                  20,000           110,000                        -        130,000
巨星科技                       -                                   110,000         110,000
杭叉集团                       -                                   110,000         110,000
杭州海潮                       -           30,000                   20,000          50,000


     各方确认,若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未能批准本次交易,则支付增资
款的时间由各方另行商定。

     根据上述安排,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星
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
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2、银行并购贷款

     本次并购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杭州分行”)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2019 年 6 月 14 日,中策海潮与工商银
行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 2019 年(本级)字 00487 号的《并购借款合同》,根据
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将为本次交易提供总额不超过 19.80 亿元借款,用于
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根据合同条款,本次交易主要融资条款如下:

借款人         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目的       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

融资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19.8 亿元

增信方式       目标公司股权质押,追加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差额补足人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期限       自贷款提款日起 84 个月

融资利率       不低于人民银行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


                                           10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将由巨星
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综上,并购借款还款义务由中策海潮承担,对于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巨星集团
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上市公司不承担还款义务。

     3、向交易对方付款安排

     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根据不同交易对方分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交易对方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以协议生效为前提,中策海潮应不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将境内
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589,840,085.30 元)支付至各境
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72,939,874.64 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61,019,377.45 元,向杭州元信
朝合支付人民币 455,880,833.21 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自收到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
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 个工作日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孰晚日,中策
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589,840,085.27 元)
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72,939,874.63 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61,019,377.44 元,向杭州元信
朝合支付人民币 455,880,833.20 元):

     ①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
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境外交易对方

     1)向共管账户付款

                                       10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并将人民币 4 亿元存入共管账户,该账户需预留境外
交易对方共同指定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中策海潮指定
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共签人”)的印鉴,并经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
方共签人盖章后方可进行除换汇外的(但前提是换汇后的外汇存入共管账户)任
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款、转账、对外支付、注销账户等)。

     2)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①自收到各境外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
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772,851,376.24 元,其中 Cliff Investment 为人民币 580,755,181.24 元,CSI 为人
民币 89,348,375.83 元,JGF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
13,399,443.34 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Cliff Investment、CSI、
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i. 反垄断审查;

     ii.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②自收到 Esta Investments 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
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相当于人民币 536,077,906.24
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

     i. 反垄断审查;

     ii.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iii. 仅就 Esta Investments 而言,Esta Investments 需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
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

     各方同意,共管账户中的款项应于根据本条之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第一
笔股权转让价款时被全部释放,在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被全部释放之后,境外转让
方共签人应配合中策海潮办理解除共管的相关手续,不再继续对共管账户进行共


                                        10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签。

       3)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①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相当于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
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772,851,376.23 元,其中 Cliff
Investment 为人民币 580,755,181.23 元,CSI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JGF 为
人民币 89,348,375.83 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 13,399,443.34 元)的等值美元
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金额支付至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
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反垄断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及 Esta Investments 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
局出具的已经批准 Esta Investments 的预提所得税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的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相当于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536,077,906.23 元)的等
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前提是 Esta Investments 向受让
方 提 供 税 务 局 出 具 的 文 件 或 盖 章 证 明 或 类 似 文 件 已 经 批 准 或 同 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

     ③若 Esta Investments 未能在第一笔付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前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
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则受让方同意,在 Esta Investments
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72,155,812.47 元)的等值美元支
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若 Esta Investments 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
文件的,则受让方应于收到 Esta Investments 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72,155,812.47 元)按
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

       4、相关交易对方是否存在退出障碍,本次交易中策海潮付款安排的相关考
虑



                                            10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交易付款安排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情况并经市场化谈判协商确定。
考虑到向境内外不同交易对方所需履行的付款程序存在一定差异,经各方协商向
境内外交易对方采用了不同的付款安排。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向境内外交易对方付
款均设置了分期付款条款,这一安排不仅减轻了中策海潮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有
利于保障中策海潮的利益。

     (1)境内交易对方退出是否存在障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
21.41%和 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为避免由于股权质押事项影响杭州元信
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退出,因此采用了上述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出具的承诺,
其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
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
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
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交易各方已就解除前述股权质押事宜作出了明确安排,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
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前述质押股权的解除预计不存在障碍。在质押股
权解除的情形下,境内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2)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以及是否
存在障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
套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2]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2018 年修订)》等法规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主要审
批程序或相关手续如下:

     1)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10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第
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
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境
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
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备案人对
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2)商务部门备案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修订)》第九
条规定,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
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另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8 年
第 18 号),中策橡胶不属于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次交易需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2]59 号)第六条规定,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
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向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是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之一;该协议同时约定
中策海潮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除 Esta Investments 外的其他境外
交易对方在本次股权转让项下在中国境内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付款条件成就后中
策海潮将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境外交易对方;而 Esta Investments
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的
文件或类似文件,如不能提供,则中策海潮将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
付给 Esta Investments。




                                     10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需中策海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
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本次股权转让需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银行办理购汇
及对外支付手续,上述程序或手续办理不存在障碍。

     综上,交易对方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不存在障碍,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
障碍。

       5、结合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及中策海潮付款的相关安排,说明本次交
易中对上市公司利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1)向境内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在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完成付款后,境内交易对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如
下:

     1)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经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同意,
其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
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
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
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同意,在境内转让方收到
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且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解除质押后,以其本次转让的
目标股权中的 50%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在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备案
手续之前,受让方应配合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办理解除
该等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3)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反垄断审查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或各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转让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与本
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10.4 条,若因杭州元信东朝和/或绵阳元信
东朝未能按照第 4.1(2)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解除质押手续或者目标股权出
现重大权利瑕疵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应按



                                       10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任一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满 60 日本次股权转让仍未能完成的,受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此外,根据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的付款条件,该条件应自收
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均
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 个工作日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孰晚日。
根据该付款条件,中策海潮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这
一措施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向境外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除协议
生效后 7 日内需要向共管账户支付 4 亿元外,其余付款条件均以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已发生为前提条件,其中共管账户需要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方共签人盖章
后方可进行除换汇外的(但前提是换汇后的外汇存入共管账户)任何操作(包括
但不限于提款、转账、对外支付、注销账户等)。

     (3)向中策海潮的增资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
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前,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1,589,840,085.27 元。
根据《备忘录(三)》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
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 16 亿元,该等
出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
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
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根据《备忘录(三)》,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
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拟受让的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
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无须履行对中策
海潮的出资义务。


                                     11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五)业绩补偿及盈利预测

     1、业绩补偿方案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
为 66,059.00 万元。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
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根据承诺函相关内容,本次交易相关业绩补偿安排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
低于 312,878.82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二、本公司确认,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有权
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
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
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
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
我公司按如下约定向贵公司进行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

     本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贵公
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
偿款。

     三、如本公司未能按本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贵公司足额补偿的,则
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贵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
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本公司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11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巨星集团就 3 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
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
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考虑到标的公
司评估价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以收益法评估,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就利润承诺
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了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10%股权,上市公司根
据其间接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益。巨星集团对于上市公司应承
担的业绩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
12.9110%,巨星集团按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
补偿,该补偿比例具有合理性。

     中策橡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 1,231,102.70 万元,
其中以收益法评估的部分作价合计为 66,059.00 万元,占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
值的比例为 5.37%,占比较小。根据盈利补偿承诺函中的相关约定,除考虑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外,巨星集团按盈利补偿期间中策橡
胶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 100%作为计算业绩补偿的基础,该补偿比例
已远高于收益法评估的部分资产占中策橡胶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的比例。上
述补偿比例能够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中策橡胶是全国最大的橡胶加工企业之一,中策橡胶于 2012-2018 年连续 7
年的轮胎销售额排列于全球 75 强的第 10 位,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的 2018
年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中,中策橡胶位列榜首。中策橡胶自设立以来一
直深耕轮胎行业,在产品质量、品牌、生产规模、管理团队、销售渠道等各方
面均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上述优势也为中策橡胶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
障。中策橡胶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良好,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6.57
亿元和 8.02 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市
场份额,预计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此外,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协同效益
也将会进一步提升中策橡胶的盈利能力。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


                                    11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可控。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盈利能力良好,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可控,此外巨星集
团已承诺就 3 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这一补偿安排足以保障上市
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六)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目标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以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为准)之日(含当日)。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中策
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如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完成的,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收益和亏损由受让方按其对标的公司的
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的安排是交易各方经过市场化
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约定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
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
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股
东权益评估价值为 1,231,102.70 万元。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
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
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 100%股权作价确定为 1,235,000 万元。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
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不包
含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后实现的损益,因此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受
让方享有或承担符合资产评估原理和内在要求,过渡期损益不会影响标的公司资
产基础法下的估值结果,也不会影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作价。

     此外,根据中策橡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自评估基准日次日(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中策橡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34,879.83 万元,预计中策橡胶过渡期间不会产生亏损,不存在需
要由受让方承担亏损的情形。

                                     11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不得进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及其他处理,且转让方
不得对目标股权进行转让,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七)员工安置事项

     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将合计收购标的公司 46.95%股权,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继续按照当前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原聘任员工的劳务合
同。


       (八)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分红权的

具体情况

       1、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情况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的董事
中应包括一名杭叉集团推荐的董事。根据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
海潮签署《备忘录(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
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

     上市公司不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在中策橡胶股东会中不直接享有表决
权。上市公司持有中策海潮 27.50%股权,在中策海潮股东会上市公司可以按其
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情况

     本次交易由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因此中策海潮将享有中策橡胶分红
权,上市公司不直接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获得半数以上中
策橡胶董事会席位。根据中策海潮出具的说明,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的控股
股东和董事会多数席位董事任命权持有人,将积极确保中策橡胶在并购贷款还
款期限内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红,确保履行还款责任。如中策海潮从
中策橡胶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覆盖还款本息,中策海潮将确保巨星集团履行承
诺,以无偿借款形式履行补足责任。同时,根据巨星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对


                                     11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于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部分,巨星
集团将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专项用于偿还并购贷款
的差额部分。

     依据中策橡胶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董事会有权决定支付公司的股息、红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
董事会席位,对于中策橡胶及中策海潮分红均能施加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
后,中策海潮合计持有半数以上的中策橡胶公司董事会席位,有权决定中策橡
胶的年度分红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促使中策橡胶在章程中明确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分红政策,以保障上市公司未来利益。同时,巨星科
技、彤程新材也拟间接收购中策橡胶的少数股份,未来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共同
保障中策橡胶未来现金分红安排,确保各自持股平台并购贷款(或项目贷款)
的按时还本付息,以维护相关上市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依据中策橡胶目前的公司章程和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可以保证
未来中策橡胶每年将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九)中策海潮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具体依据

     1、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

     中策橡胶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第
十七条等的规定,中策橡胶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中策橡胶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终止、解散、清算、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公司合并或分立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其余重大事宜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中策橡胶现
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前述董事会表决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

     2、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11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中策海潮                          369,505,336.87                  46.95%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杭州元信东朝                          96,748,521.76                  12.29%
      绵阳元信东朝                           5,968,364.20                   0.76%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
朝所持有的 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
提条件。若上海彤中完成收购,则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中策海潮                          369,505,336.87                  46.95%
         杭橡集团                          196,759,259.48                  25.00%
         杭州金投                          118,055,555.69                  15.00%
         上海彤中                           80,000,000.00                  10.16%
      杭州元信东朝                          16,748,521.76                   2.13%
      绵阳元信东朝                           5,968,364.20                   0.76%
           合计                            787,037,038.0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企业类型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
业,股东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
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

     3、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杭橡集团委派 3 名,
中国轮胎企业委派 1 名,杭州金投委派 1 名,杭州元信东朝委派 2 名,杭州元
信朝合委派 1 名,Esta Investments 委派 1 名。

     在考虑上海彤中完成收购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东为
中策海潮、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上海彤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
其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均系交易对方之一,已签署《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第 1.5 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指以下事项全部完


                                     11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成:……(5)受让方委派的 6 名董事(占目标公司董事席位的 6/11)已在登记
机关备案,……”。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在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时确认了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即同意董事会成员由 9
名变更为 11 名,中策海潮委派董事 6 名。杭州金投系杭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经访谈杭橡集团唯一股东杭实集团,杭橡集团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中策橡胶
董事会由 9 名变更为 11 人,同意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 6 名。根据上海
彤中出具的确认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彤中同意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成员
由 9 名变更为 11 名,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 6 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且中策海潮在中策
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中策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
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
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
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
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
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
度。……”根据该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
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
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四)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
存在关联方关系。”




                                     11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上述董事会表决
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
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中策海潮在中策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
中策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
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权的依据充分。


      (十)并购贷款还款安排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并购贷款的具体还本付息计划

     本次交易中策橡胶 46.95%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579,753.87 万元,其中
400,000 万元来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的实
缴出资额,其余部分来自于银行并购贷款。为便于计算,假设本次交易合计向
银行借款 180,000 万元,根据《并购借款合同》约定,并购借款具体还款计划
如下:
                                                                          单位:万元
  还款期数             半年利率   归还本金          归还利息            本息合计
       1               2.205%        1,029.09           3,969.00            4,998.09
       2               2.205%        4,116.36           3,946.31            8,062.67
       3               2.205%        1,029.09           3,855.54            4,884.63
       4               2.205%        4,116.36           3,832.85            7,949.21
       5               2.205%        2,056.36           3,742.09            5,798.45
       6               2.205%        8,225.45           3,696.74           11,922.20
       7               2.205%        4,630.91           3,515.37            8,146.28
       8               2.205%       10,805.45           3,413.26           14,218.71
       9               2.205%       12,341.82           3,175.00           15,516.82
      10               2.205%       18,512.73           2,902.86           21,415.59
      11               2.205%       23,140.91           2,494.66           25,635.57
      12               2.205%       23,140.91           1,984.40           25,125.31
      13               2.205%       33,427.27           1,474.14           34,901.42
      14               2.205%       33,427.27             737.07           34,164.34
              合计                 180,000.00         42,739.29           222,739.29



                                        11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中策橡胶具体现金分红计划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根据中策海潮出具的说
明,中策海潮将敦促中策橡胶及时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2019 年-2021 年
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中策海潮取得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后,将优先用于偿付本次交易并购贷款
的本息及满足基本运营开支,在本次交易并购贷款偿付完毕后中策海潮将优先
将其取得的现金分红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3、结合中策橡胶历史业绩和分红情况,说明中策橡胶现金分红能否覆盖并
购贷款还款金额,如否,巨星集团提供借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构成巨星集
团的承诺,是否有正式协议安排

     (1)中策橡胶历史业绩和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中策橡胶年度现金分红及其占可供分配利润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情况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合计
   现金分红金额                0.00     34,630.69           35,513.13          70,143.82
   可供分配利润          80,206.20      65,707.60           84,999.37         230,913.16
       占比                   0.00%         52.70%             41.78%             30.38%


     中策橡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占三年合计可供分配净利润比例为 30.38%,
分红比例较高。其中,中策橡胶 2018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主要由于交易各方于
2019 年上半年启动本次交易的相关谈判工作,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过渡期间标
的公司不得进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及其他处理。本次交易过渡期自评估基
准日次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至目标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以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为准)之日(含当日)。因此,标的公司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对于 2018
年可供分配利润未进行现金分红。

     (2)仅参照过去三年平均分红率测算分红款能否覆盖并购贷款还款金额及
后续保障措施



                                          11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并购借款还款资金来源将主要来自于中策橡胶每年现金分红,对于现
金分红不足的部分,巨星集团将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提供给中策海潮用于中策海
潮还款。

     中策橡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占三年合计可供分配净利润比例为 30.38%。
假设在并购贷款还款期间内,中策橡胶均按每年 30%的比例进行分红,并假设本
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成,具体还款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中策橡胶    现金分红总   中策海潮获得的                   巨星集团差额
   还款期数                                                    还款金额
                    净利润        额         现金分红                         补足金额
                   38,069.8
2019 年 8-12 月           6   11,565.62           5,429.94      1,984.50                 -
                   107,949.
  2020 年度              95   32,795.20           15,396.99    13,004.03                 -
                   113,561.
  2021 年度              19   34,499.89           16,197.32    12,777.12                 -
                   120,994.
  2022 年度              30   36,758.07           17,257.51    17,607.29                 -
                   116,564.
  2023 年度              41   35,412.27           16,625.68    22,194.81                 -
                   133,723.
  2024 年度              53   40,625.21           19,073.09    36,592.24        14,179.46
                   133,723.
  2025 年度              53   40,625.21           19,073.09    50,250.62        31,177.52
                   78,005.3
2026 年 1-7 月            9   23,698.04           11,125.97    68,328.69        57,202.72
                   842,592.   255,979.5
     合计
                         18           0       120,179.59      222,739.29       102,559.70
注:1、中策橡胶净利润参考《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程序中对于中策橡胶相应期间净利
润的预测数据。
2、中策海潮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系根据中策海潮最近三年平均利润分配比例(最近三年合
计现金分红金额除以最近三年合计可供分配利润金额)计算取得,该分红比例不代表中策
橡胶未来实际分红比例。
3、为保证相应还款期间与分红期间的匹配性,同时考虑到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提供的无息
借款,在测算时未考虑分红实际到账时间与所计算时间的差异,同时此处计算 2019 年获得
的现金分红金额系根据交易完成后当年剩余月份数计算取得。

     根据上述测算,在维持中策橡胶现有分红率不变的前提下,巨星集团需要
在 2024 年-2026 年合计向中策海潮提供 102,559.70 万元借款。借款资金来源为
巨星集团收到的巨星科技、杭叉控股、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2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浙江股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所投资公司的分红款。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巨星集团收到上述公司分红款合计分别为 1.43 亿元和 1.40 亿元,假设 2019 年
                 至 2026 年间巨星集团所获得的分红款与 2018 年一致,则预计到 2026 年巨星集
                 团可累计获得分红款 11.20 亿,能够覆盖上述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的借款金额合
                 计。此外,巨星集团持有的除上市公司股权外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8.07 亿
                 元,截止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尚有银行授信超过 20 亿元。综上,巨星集团具备
                 充分的履约能力。

                      巨星集团已与工商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为本次交易
                 并购贷款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同时,巨星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对于中策
                 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部分,巨星集团将
                 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专项用于偿还并购贷款的差额
                 部分;对于向中策海潮所提供的借款,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如出现无
                 法偿付的情形,巨星集团承诺不会向上市公司追索。

                      综上,巨星集团已就差额补足义务及向中策海潮提供无息借款事项签署了
                 正式协议或出具了承诺函。

                      (3)在考虑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测算覆盖并购贷款还款金额及后续保障措施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在中策海潮向贷款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
                 借款且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中策海潮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中策海潮可以通过
                 提前还款减少贷款期间内所支付的利息。在考虑提前还款的因素下,同时额外
                 考虑:(1)由于过渡期全部损益归中策海潮享有,因此中策海潮可以享有 2019
                 年度全部现金分红;(2)考虑到中策橡胶进入永续期后对于资本性投入有所减
                 少,因此预计每年可现金分红比例逐步提高。根据上述预计,巨星集团需要向
                 中策海潮每年提供借款的金额测算如下:
     项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中策橡胶预计净                    107,949.9   113,561.1   120,994.3    116,564.4    133,723.5    133,723.5   133,723.5
                    91,367.68
利润                                      5           9           0            1            3            3           3
中策橡胶净利润
归属于中策海潮      42,896.12     50,681.31   53,315.73   56,805.49    54,725.71    62,781.73    62,781.73   62,781.73
的部分
并购贷款的利息       3,307.50      7,820.76   7,593.85    7,249.90      6,644.99     5,510.91     3,628.63      982.76


                                                            12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费用
中策海潮预计净
                    39,588.62     42,860.55   45,721.88   49,555.59     48,080.72    57,270.82    59,153.10    61,798.97
利润
中策橡胶预计分
                            30%         30%         30%           40%          50%          60%          60%         60%
红比例
中策海潮可获得
                    12,868.84     15,204.39   15,994.72   22,722.20     27,362.85    37,669.04    37,669.04    37,669.04
的分红
中策海潮获得的                                                                       131,822.0    169,491.0    207,160.1
                    12,868.84     28,073.23   44,067.95   66,790.15     94,153.00
分红累计数                                                                                   4            7            1
中策海潮当年实
                    12,868.84     15,204.39   15,994.72   22,722.20     27,362.85    37,669.04    48,874.38    35,689.40
际偿还本息合计
巨星集团提供借
                                                                                                  11,205.34    -1,979.64
款金额

                      根据上述测算,中策海潮于 2019 年至 2026 年可累计取得分红 207,160.11
                 万元,2019 年至 2026 年间需要偿还的本息合计为 216,720.19 万元,中策海潮
                 自中策橡胶所取得的现金分红基本能够覆盖的并购贷款所需偿还的本息。中策
                 海潮需要于 2025 年向巨星集团借款 11,205.34 万元,并可于 2026 年还款
                 1,979.64 万元。上述需要向巨星集团借款的金额较小,巨星集团可以通过其投
                 资的其他企业分红款来向中策海潮提供无息借款。综上,巨星集团具备充分的
                 履约能力。

                      综上所述,在较为谨慎的测算条件下,存在中策海潮所获取现金分红无法
                 全部覆盖并购贷款还款的情形,巨星集团将就差额部分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来
                 源来自于巨星集团自其它投资企业处所获得的分红,巨星集团具备履约能力;
                 在考虑中策海潮能够提前还款的条件下,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基本能够覆盖并购
                 贷款还款需求,仅在 2025 年需要向巨星集团借款 11,205.34 万元,该金额较小,
                 巨星集团具备履约能力。巨星集团已就在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
                 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情形下,向中策海潮提供无偿借款事宜出具了《承
                 诺函》。

                      4、在中策橡胶现金分红用于中策海潮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投资回
                 报如何实现

                      (1)从投资内部收益率考虑



                                                            12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次交易中公司初始投资为 110,000 万元,中策橡胶预测期的营业收入、
利润、自由现金流、折现率等数据均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对应预测值及参
数保持一致。本次交易预计的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的测算情况如下:




                                   12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中策橡胶预计营业收入    2,759,462.00       2,910,338.00    2,935,910.00    2,951,555.00      2,972,222.00    2,972,222.00    2,972,222.00    2,972,222.00    2,972,222.00

中策橡胶预计净利润             91,367.68    107,949.95      113,561.19       120,994.30       116,564.41      133,723.53      133,723.53      133,723.53      133,723.53

中策橡胶自由现金流             54,878.44    102,819.24      217,311.77       242,485.76       239,126.76      158,405.57      158,405.57      158,405.57      158,405.57

中策橡胶净利润归属于
                               42,896.12     50,681.31       53,315.73        56,805.49        54,725.71       62,781.73       62,781.73       62,781.73       62,781.73
中策海潮的部分

并购贷款的利息费用             3,307.50       7,820.76        7,593.85         7,249.90         6,644.99        5,510.91        3,628.63          982.76                 -

中策海潮预计净利润             39,588.62     42,860.55       45,721.88        49,555.59        48,080.72       57,270.82       59,153.10       61,798.97       62,781.73

上市公司享有的中策海
                               10,886.87     11,786.65       12,573.52        13,627.79        13,222.20       15,749.47       16,267.10       16,994.72       17,264.97
潮净利润

上市公司累计享有的净
                               10,886.87     22,673.52       35,247.04        48,874.83        62,097.03       77,846.50       94,113.60      111,108.32      128,373.29
利润

中策橡胶预计分红比例                 30%            30%             30%              40%               50%            60%             60%             60%             60%

中策橡胶预计分红金额           27,410.30     32,384.99       34,068.36        48,397.72        58,282.21       80,234.12       80,234.12       80,234.12       80,234.12

中策海潮可获得的分红           12,868.84     15,204.39       15,994.72        22,722.20        27,362.85       37,669.04       37,669.04       37,669.04       37,669.04

中策海潮获得的分红累
                               12,868.84     28,073.23       44,067.95        66,790.15        94,153.00      131,822.04      169,491.07      207,160.11      244,829.15
计数

上市公司现金流影响数     -110,000.00                   -               -                -                -               -               -               -    250,127.93




                                                                                       12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投资回收期(年)                                                                                                                       7.93

折现率                                                                                                                              8.38%

IRR                                                                                                                                10.81%

              注:1、中策海潮作为持股平台,假设其在投资期内每年仅偿还并购贷款利息及部分本金,未发生其他期间费用。
              2、假设未来期间中策橡胶每年均进行现金分红,未来分红比例逐步上升,并在 2024 年开始保持不变。
             3、根据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 号)及其说明,中策橡胶的预测收入和利润于 2024 年进入永续期,其当年的
         折现率取值为 8.38%。
             4、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并购贷款本金为 180,000.00 万元,还款期为 2019-2026 年,共需偿还利息 42,739.29 万元。中策海潮取得
         的分红优先用于偿还并购贷款本息,故在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前,本次投资无法为公司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
              5、假设公司在偿还完毕并购贷款的当年末按剩余永续期自由现金流的折现值处置所持有的中策海潮全部股权。
             6、中策橡胶自由现金流取自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 号)说明“第二章 收益法评估说明”中的“企业自由现
         金流预测表”。其中,2024 年开始自由现金流较之前年度有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中策橡胶未来年度资本性更新支出预计大幅增加,
         以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子公司中策泰国自 2015 年起享受的 8 年所得税免税政策优惠在 2023 年到期导致所得税费用支出大幅增加。
             7、投资回收期指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获得的收益总额(累计享有的净利润)达到其初始投入的投资总额(110,000.00 万元)所
         需要的时间(年限)。




                                                                          12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由 上 表 可 知 , 上 市 公 司 预 计 到 2026 年 末 累 计 实 现 的 新 增 净 利 润 为
111,108.32 万元,即当年可覆盖初始投资成本 111,000 万元,故从会计净利润
角度,可计算出本次投资的回收期为 7.93 年。

     假设中策海潮完全依靠自中策橡胶取得的现金分红偿付并购贷款本息(含
巨星集团差额补足及收回),其累计需支付的金额为 222,739.29 万元,由于其
在 2027 年末累计取得现金分红为 244,829.15 万元,即当年方可完成全部本息
偿还义务。2027 年末,中策海潮还本付息后的剩余现金为 22,089.85 万元,其
中,按 27.50%的持股比例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为 6,074.71 万元。

     鉴于从 2027 年开始,中策海潮开始持续地产生可用于给自身股东分红的自
由现金流为 74,369.67(158,405.57*46.9489%)万元。假设公司于 2027 年末处
置其持有的中策海潮 27.50%的股权,按自由现金流折算,该部分股权此时对应
的现值为:74,369.67/8.38%*27.50%+6,074.71=250,127.93 万元;若按照本次
交 易 的 实 际 市 盈 率 15.40 倍 测 算 , 2027 年 末 该 部 分 股 权 对 应 的 价 值 为
265,842.86 万元。谨慎起见,选取 250,127.93 万元作为公司退出投资时取得的
现金流入。据此,计算出本次交易在投资期(2019-2027 年)的内部收益率为
10.81%,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2)从财务报表投资收益考虑

     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股东,在会计处理时以权益法对于享有的中策海潮
权益进行核算,在确认上市公司投资收益时需减去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息费用
的影响,虽然中策橡胶现金分红优先用于偿还并购贷款,但是并不影响上市公
司确认本次交易的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每年投资收益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投资收益(未扣除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        上市公司投资收益

   2019 年度                           4,915.18              909.56             4,005.62

   2020 年度                          13,937.37            2,150.71            11,786.66

   2021 年度                          14,661.83            2,088.31            12,573.52

   2022 年度                          15,621.52            1,993.72            13,627.79

   2023 年度                          15,049.57            1,827.37            13,222.20



                                           12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24 年度                          17,264.98            1,515.50            15,749.48

   2025 年度                          17,264.98              997.87            16,267.11

   2026 年度                          17,264.98              270.26            16,994.72

     合计                            108,786.66          11,753.31             97,033.36

注: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成,则 2019 年投资收益按 2019 年预计投资收益乘以 5/12
计算;为分析并购贷款对于投资收益的影响,除利息费用外不考虑暂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从上表可知,在仅考虑并购贷款相关利息费用的情况下,预计本次交易可
在 2019 年度至 2026 年度为上市公司合计带来 97,033.36 万元投资收益,平均
每年获得投资收益 12,129.17 万元,占上市公司 2018 年净利润的 22.19%,能够
为上市公司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从投资内部收益率角度来看,在投资期(2019-2027 年)
的内部收益率为 10.81%;从财务报表投资收益角度来看,能够在 2019 年至 2026
年为上市公司合计带来 97,033.36 万元投资收益,平均投资收益占上市公司 2018
年净利润的 22.19%。中策橡胶现金分红用于中策海潮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不会
对上市公司投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5、中策橡胶现金分红首先用于偿还并购贷款,上市公司是否已实际间接承
担了部分还款责任

     根据中策海潮与工商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编号为 2019 年(本级)字 00487
号的《并购借款合同》,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借款人为中策海潮,由中策海潮承
担全部还款义务,对于还款不足的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上市公司不
作为并购贷款还款人亦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因此,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借款
主体和还款主体均为中策海潮,还款不足的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责任,
上市公司即非还款主体,也非差额补足主体,不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的股东,其以对中策海潮的出资额为限对中策海潮
承担责任。中策海潮对并购贷款负有还款责任,以现金分红归还借款系中策海
潮以自身资产进行还款的方式之一,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成为还款主体。

     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股东,在会计处理时以权益法对于享有的中策海潮
权益进行核算,在确认上市公司投资收益时需减去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息费用


                                            12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的影响,该会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策海潮使用中策橡胶现
金分红偿还并购贷款,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确认本次交易的投资收益,且上市公
司在计算本次交易投资收益时已对该笔贷款的利息费用进行了考虑。因此,从
投资收益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未间接承担还款责任。

     中策海潮以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归还借款后,中策海潮可分配给上市公司的
利润相应减少,从该角度看,上市公司该部分可得利润用于归还借款,可以理
解为上市公司间接承担了部分还款责任。但是中策海潮归还借款后,其负债也
相应减少;且与上市公司以 110,000 万元直接投资中策橡胶相比,通过现行交
易架构安排上市公司多获得了 4%的股东权益并由巨星集团在业绩补偿承诺、并
购贷款差额补足责任等多方面提供的支持,并购贷款及还款安排未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借款主体和还款主体均为中策海潮,还款责任
由中策海潮承担,不足部分则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从投资收益角度来看,
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的投资系以权益法核算,中策海潮使用中策橡胶现金分红
偿还并购贷款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确认本次交易的投资收益,且上市公司在考虑
本次投资收益时已经考虑了并购贷款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上市公司
未间接承担还款责任。中策海潮以中策橡胶分红款优先归还借款后,可分配给
上市公司的利润相应减少,从该角度看上市公司该部分可得利润用于归还借款,
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间接承担了部分还款责任;但是中策海潮归还借款后,其
负债也相应减少;且与上市公司以 110,000 万元直接投资中策橡胶相比,通过
现行交易架构安排上市公司多获得了 4%的股东权益并由巨星集团在业绩补偿承
诺、并购贷款差额补足责任等多方面提供的支持,并购贷款及还款安排未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

     6、巨星集团为持股平台提供的借款,上市公司是否需要直接或间接承担偿
还义务

     根据并购贷款协议的约定,本次贷款将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根
据巨星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对于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
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部分,巨星集团将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向中策海潮提供融


                                   12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资支持,专项用于偿还并购贷款的差额部分;对于向中策海潮所提供的借款,
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如出现无法偿付的情形,巨星集团承诺不会向上
市公司追索。根据上述安排,对于巨星集团为中策海潮提供的借款上市公司无
需直接或间接承担偿还义务。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完成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在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
完成前本次重组方案不得实施。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1、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6 月 2 日,杭州元信东朝出具《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决议》,同意将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 9.2794%股权转让给
中策海潮。

     3、2019 年 5 月 25 日,杭州元信朝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
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的决定》,同意以中
策橡胶 100%股权对应的整体估值为 123.5 亿元出售杭州元信朝合持有的中策橡
胶全部股权。

     4、2019 年 5 月 20 日,绵阳元信东朝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作出《同意中策橡胶项目股权出让的决议》,同意绵阳元信东朝将其持有
的中策橡胶 9.086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5、2019 年 6 月 3 日,中国轮胎企业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
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根据境外律师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意见,中国

                                     12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轮胎企业股东 CZ Tire Holdings Limited 的唯一股东 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 已
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作出关于同意中国轮胎企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
中策海潮的股东决定。

     6、2019 年 5 月 24 日,CSI 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
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7、2019 年 5 月 28 日,Cliff 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
策橡胶股权。

     8、2018 年 11 月 22 日,Esta 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
策橡胶股权。

     9、2019 年 5 月 31 日,JGF 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
胶 1.4471%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10、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同意对本次交易对方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先
购买权;杭州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
先购买权;绵阳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
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
步审查的决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国轮胎企业尚待股东作出决议外,其他交易各方
主体均依法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13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国轮胎企业尚待股东作出决议外,其他交易各方
主体均依法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
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
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完成上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为前提,未满足
前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


      (三)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及进展

     1、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

     2014 年 8 月,中策橡胶的国有股东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制订《中策橡胶集
团有限公司重组实施方案》,杭橡集团拟将持有的中策橡胶 18.3391%股权转让给
第三人,杭州金投拟将持有的 6.6034%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拟定了企业重组其
他相关事项(以下简称“2014 年重组”)。该次重组由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依法
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计、评估、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等各项程序,并获得杭州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国资委”)的批复以及杭
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转变中策橡胶体制机制的简复单。根据杭州市政府
办公厅出具的简复单,杭州市政府原则同意中策橡胶在 2014 年重组完成后,中
策橡胶所涉投资、资本运作、管理等活动及组织、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等不再
按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方式管理。该次重组在杭州产权交易
所挂牌成交后实施完毕。

     中策橡胶现有股东中,杭橡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
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金投为杭州市人民政府
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本次交易中,中策橡胶除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之外的其他
股东向中策海潮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不是本次交
易的交易对方;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从持股主体、持股数
量、持股比例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该国有股权未发生变动。




                                    13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的事项,也不涉及《杭
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 号)规定
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核准的事项。

     2、本次交易国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中策橡胶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持
有的合营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次股
权转让完成后,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
企业不再持有中策橡胶股权。中策橡胶剩余股东杭橡集团、杭州金投、杭州元
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已分别出具放弃本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
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该法第十
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鉴于杭橡集团系国有独
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杭州金投系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杭州市国资委系代表杭州
市人民政府对杭实集团和杭州金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履行
出资人权利。

     2019 年 6 月 3 日,杭州市国资委出具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事前备案
表》,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就放弃行使中策橡胶股权优先购买权事宜已向杭州市
国资委履行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本次交易中,中
策橡胶的国有股东已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且相关放弃优先购买权事
宜已经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手续,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国资审批/
备案程序。




                                     13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
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本次增
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 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
得中策海潮 27.50%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仇建
平,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巨星科技、巨星集团、杭州海潮等关联方共
同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 20.10%股份的股东杭实集团持有中策橡胶 25%的出资额,此
外上市公司监事程欣担任中策橡胶董事,因此中策橡胶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 2018 年审计报告,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     中策橡胶 27.50%股     成交金额       标的资产相关指
 项目                                                                              占比
               (A)      权对应部分(B)         (C)        标的取值(D)
                                                                                 (D/A)
资产总额     562,563.54           688,254.77    159,432.32          688,254.77   122.34%
资产净额     385,153.01           238,313.14    159,432.32          238,313.14    61.87%
营业收入     844,262.16           739,251.62               /        739,251.62    87.56%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中策海潮 27.50%的股权,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
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按中策橡胶 27.50%股权(27.50%*100%)所对
应财务数据计算其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上述财务指标均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

                                          133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
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款,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对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不产生直接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
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项目
                       交易后        交易前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流动资产          389,120.23     389,120.23                  -                  -
   非流动资产          289,376.51     173,443.30        115,933.21            66.84%
     资产总额          678,496.74     562,563.54        115,933.21            20.61%
     流动负债          249,525.38     139,525.38         110,000.00           78.84%
   非流动负债            2,938.70       2,938.70                  -                  -
     负债总额          252,464.07     142,464.07         110,000.00           77.21%
   所有者权益          426,032.67     420,099.46           5,933.21            1.4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91,086.22     385,153.01           5,933.21            1.54%
    者权益
     营业收入          844,262.16     844,262.16                  -                  -
     营业利润           74,900.40      71,558.19           3,342.21            4.67%
     利润总额           75,877.06      72,534.84           3,342.21            4.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54,654.85           3,342.21            6.12%
  者的净利润            57,997.07


                                       13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基本每股收益(元/
                                0.94         0.88             0.05            6.12%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94         0.88             0.05            6.12%
      股)
   资产负债率                 37.21%    25.32%             11.89%            46.93%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受益于中策橡胶盈利能力,上市公司 2018
年盈利能力将有所提升,2018 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由 0.88 元提升至 0.94 元。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叉车、仓储车、牵引车、无人驾驶工业车辆(AGV)
等工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不
会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会产生影响。

     轮胎为上市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零部件,本次交易旨在充分发挥双方业务协
同效应,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充分发挥其在轮胎研发、生产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
公司提供具备更高技术含量及定制化的轮胎产品,提高公司工业车辆产品的附加
值及竞争力。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杭叉集团拟向中策海潮增资 11 亿元,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支付投资
款。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账面营运资金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未经审计)
流动资产                                                                  457,906.08

    其中:货币资金                                                         88,962.14

    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产品)                                            134,700.00
流动负债                                                                  214,334.79

营运资金                                                                  243,571.29




                                       13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公司理财产品到期时间明细情况如下:

                  到期时间                                                   金额(万元)
               2019 年 6 月                                                      23,000.00
               2019 年 7 月                                                      40,900.00

               2019 年 8 月                                                      17,000.00
               2019 年 9 月                                                      12,000.00
               2019 年 10 月                                                     14,800.00
               2020 年 1 月                                                       5,000.00

               2020 年 3 月                                                       4,000.00
               2020 年 4 月                                                      17,000.00
               2020 年 5 月                                                       1,000.00

                   小计                                                         134,700.00


     公司账面营运资金充足,支付投资款可能会使用部分到期理财资金。如果使
用到期的理财资金支付投资款,将导致未来可投资的理财资金减少,相应投资收
益有所减少,但投资款支付不会导致公司财务不稳定。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5 月
           项目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未经审计)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52,898.21            43,173.35                32,853.71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03,363.87         -31,543.06                 -29,617.60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1,659.62        -19,931.31                  14,133.10


     最近两年及一期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活动现金净额持续为正数且净流入
金额较大,公司有充足的经营现金流入,保证了公司财务情况的稳定。

     目前公司随时可使用的筹资渠道主要是银行贷款,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
司已取得的银行授信额度及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授信银行                     授信额度        已使用额度         剩余授信额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50,000.00         10,000.00           4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46,000.00         23,620.00           22,380.00

                                            13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0,000.00           6,000.00          14,000.00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
                                        15,000.00           2,377.00          12,623.00
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000.00         465.38           2,534.6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                  900.00          700.00             200.00

                 小计                  134,900.00          43,162.38          91,737.62


     由上表可见,公司存在大额可随时借用的银行贷款额度,财务稳定性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账面具备支付投资款的自有资金,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充足,
且存在的大额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稳定性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 20.10%股份的股东杭实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杭
橡集团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25%的出资额,此外上市公司监事程欣担任中策橡胶董
事,因此在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即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杭叉集团从中策橡胶采购工业车辆专用轮胎,2016-2018 年的
采购额分别为 0.68 亿元、0.90 亿元和 1.05 亿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仍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交
易仍为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未由于本次交易而新增关联交易。


      (六)本次收购中上市公司将承担的贷款利息成本,量化分

析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财务费用和偿债压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杭叉集团将持有中策海潮 27.50%股权,并委派人员担任
中策海潮董事。杭叉集团对中策海潮的财务和经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对中策
海潮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本次交易融资安排不会对杭叉集团
资本结构、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根据并购借款利率及还款安排,本次融资对于杭叉集团投资收益的影响情况
如下:

                                       137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单位:万元
      年度             投资收益(未扣除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注)
2019 年 8-12 月                            4,915.18              545.74             4,369.44
   2020 年度                              13,937.37            2,161.11            11,776.26
   2021 年度                              14,661.83            2,098.71            12,563.12
   2022 年度                              15,621.52            2,014.50            13,607.01

注:扣除财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
成,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于上市公司每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影响,上市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可分别获取投资收益 4,915.18 万元、13,937.37 万元、14,661.83 万元
和 15,621.52 万元(参考本次收购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程序中对于中策橡胶相应
期间净利润的预测数据并经计算而得),财务费用主要为并购贷款融资的利息费
用,该费用对于投资收益影响较小,上市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可获取投资收益
4,369.44 万元、11,776.26 万元、12,563.12 万元和 13,607.01 万元,与扣除财务费
用前投资收益相比差异不大,因此相关融资安排不会对上市公司投资收益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13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此页无正文,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摘要之盖章页)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