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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叉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稿2020-04-2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代码
603298)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
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
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
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
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
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
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具
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
法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法务部工
作人员应在入职时及入职后签署工作责任承诺书(见附件 3),并在其接触公司
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2)。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
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内幕
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
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
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如实、完整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登记备案材料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2)。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
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严格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内幕信息发生所涉及的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并将上述资料及时报送证券法务部。各单位
应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准确;
    3、公司证券法务部进行审核、汇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
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在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律师、会计
师等中介机构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在
提供内幕信息之前需与其签署书面的承诺书。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
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二 0 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注意事项:(注 2)
         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                                       登记人
序号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处阶段(注     登记时间
                                          息时间     息地点   方式(注 3) 容(注 4)                                       (注 6)
         人姓名                                                                                      5)
  1
  2

  3
  4
  5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注 2:内幕信息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取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 6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的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名字。
附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杭叉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投资者利益并规
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向您特别告知并要求承诺遵守如下事项:


内幕信息主要内容: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事前了解和学习以上管理制度。
    二、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
同事或其他人。
    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您应配合公司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也不得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泄露或通过其他途径获悉该内幕信息已经泄露后,
或者在此期间本人违规购买公司股票的应第一时间向杭叉集团董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且保证所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对不及时报告产生的后果,公
司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期限:该内幕信息通过正常信息披露两个交易日后可解除此承诺。


本人已知悉上述告知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公司/部门:


                                    年      月     日于(          )签署
附件 3
             杭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法务部
                     人员工作责任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
结合公司部门岗位职责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法务部涉密
信息接触人员的工作行为准则,加强公司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特制定如下承诺
事项,请全体人员签署并遵守承诺:
1. 相关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不得主动获取任何自己职权范围以外的
   公司涉密信息,不以任何方式将公司涉密信息传播到规定的范围之外。
2. 部门专职人员应严格按照《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登记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信息。
3. 部门人员在成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应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
   承诺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之承诺事项。
4. 部门人员之间对公司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尽勤勉之义务,负有提醒、监督
   之责任。
5. 相关人员应随时关注公司内、外部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相关言论或报道,在
   获悉公司涉密信息已经泄露后,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6. 部门人员在离职、离任后,对未经合法渠道公开的涉密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
   且继续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的承诺事项遵守承诺。
7. 承诺人若有违反本《承诺书》的要求按公司规章及上市规则、国家法律法规
   处置。
8. 本承诺书由承诺人签署后,由公司留存。
本人已知悉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承诺。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于             (地点)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