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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叉集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8-2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为规范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
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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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四)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的具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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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八)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
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现
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
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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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第五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
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
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后实施。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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