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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叉集团: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可转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报告2021-02-26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告知函回复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可转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
                             的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1 年 2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可转债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中提到的相关问
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作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申请人”、“发行人”
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会
同申请人、申请人律师、申请人会计师就告知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
分析说明,并根据贵会告知函的要求提供了本回复报告,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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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

     关于产能利用率。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多期超 100%。请
发行人说明产能利用率超 100%的合理性,并说明与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是否存
在加速折旧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回复说明:

     (一)产能利用率超 100%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间             产品名称   产能(台)     产量(台)     产能利用率
                       内燃叉车         75,000         98,808        131.74%
 2020 年 1-9 月        电动叉车         37,500         45,895        122.39%
                   其他工业车辆          1,500          1,511        100.73%
                       内燃叉车        100,000         92,645         92.65%
    2019 年            电动叉车         50,000         44,215         88.43%
                   其他工业车辆          2,000          1,733         86.65%
                       内燃叉车         80,000         92,403        115.50%
    2018 年            电动叉车         30,000         34,552        115.17%
                   其他工业车辆          2,000          2,032        101.60%
                       内燃叉车         80,000         80,068        100.09%
    2017 年            电动叉车         20,000         23,036        115.18%
                   其他工业车辆          2,000          1,952         97.60%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期间产能利用率超 100%情况,主要原
因系:(1)发行人上述产品的产能为按照相关设备每日运行 8 小时所确定的标
准产能,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保持较快增长,营业收入分别为 70.04 亿元、84.43
亿元、88.54 亿元、82.08 亿元,下游客户对于发行人产品的需求较为旺盛,为满
足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计划,安排加班生产、招聘新员工等方式充分调
配设备与人员等生产资源要素,使得生产设备使用率和人员效率得到提升。(2)
产能利用率超过 100%反映出市场对公司产品的认可、对公司产品的强劲需求,
现有产能难以满足下游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
司产能将得到有效补充,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因此,公司的产能利用率高
于 100%具有合理性。

     (二)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存在加速折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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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生产工艺较为稳定,与生产相关固定设备的使用均在相应标准范围内
进行。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线的产能利用率超 100%,主要系根据客
户交期及订单排产情况临时性地增加生产时间,对固定资产的损耗较小,不影响
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同时,发行人设备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有
效保障相应生产设备在当前使用状态下能够达到相应的使用年限。发行人结合固
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选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
发行人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已综合考虑预计生产能力、预计有形损耗和
无形损耗等因素。固定资产使用程度及损耗与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使用寿命
时相比并无明显差异,对固定资产折旧并无实质影响。因此,发行人不存在生产
相关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各类产品的生产
工艺、产能与产量的统计方式、部分期间产能利用率超 100%的原因等;

     2、获取报告期内生产设备清单及产能统计情况,了解主要设备的用途,分
析报告期内主要设备变动情况与公司产能匹配情况;

     3、检查生产排班表,了解实际生产时间和产出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产量
情况,核实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4、获取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了解公司折旧计提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等,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相应折旧政策设置的合理性并复核公司固定
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多期超 100%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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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相符,具有合理性。发行人结合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选用年限平均法进行
折旧,不存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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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2

     关于技术许可等。发行人与美国纳科签订的《委托加工及技术许可协议》/
《战略联盟协议》、与 Manitou BF 签订《生产与供货协议》即将到期。请发行
人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与上述技术许可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情况,协
议如未能续期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

     一、回复说明: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的主要无形
资产”之“(六)发行人拥有的技术许可使用权”之“4、发行人许可业务相关
情况”中修订补充披露如下:

     4、发行人许可业务相关情况

     (1)报告期内与上述技术许可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情况

     美国纳科向发行人许可的技术为特定类型仓储叉车技术和特定类型港口设
备技术;Manitou BF 向发行人许可的技术主要为特定类型叉车的外观造型和外
观颜色方案等,且该许可技术全部用于发行人为 Manitou BF 生产的 OEM 产品。

     报告期内与上述技术许可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度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许可业务相关产品销售收入           26,362.39    47,458.29   56,440.28   47,590.13
    其中: 美国纳科                  2,346.36    12,396.02   20,176.04   16,623.62
              Manitou BF            24,016.03    35,062.27   36,264.24   30,966.51
 技术许可相关产品销售毛利            7,882.55    13,170.44   15,224.10   11,923.11
    其中: 美国纳科                    551.49    2,860.68    3,959.58    3,543.89
              Manitou BF             7,331.06    10,309.77   11,264.52   8,379.22
 许可业务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占
                                        3.22%        5.36%       6.69%       6.79%
 发行人销售收入的比重
    其中: 美国纳科                     0.29%        1.40%       2.39%       2.37%
              Manitou BF                2.93%        3.96%       4.30%       4.42%
 许可业务相关产品销售毛利占
                                        4.65%        6.98%       8.76%       7.89%
 发行人业务销售毛利的比重
    其中: 美国纳科                     0.33%        1.52%       2.28%       2.35%
              Manitou BF                4.32%        5.46%       6.48%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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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协议如未能续期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

     ①美国纳科

     发行人自 2019 年开始与美国纳科的合作逐渐减少,2020 年 1-9 月发行人与
美国纳科许可业务相关产品销售收入仅为 2,346.36 万元。发行人与美国纳科签
订的《委托加工及技术许可协议》、《战略联盟协议》到期后将不再续签相关
合作协议,发行人终止与美国纳科的业务合作后,将以公司自主品牌在美国市
场进行推广销售,目前公司已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拓展美国市场业务,公司自主
品牌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销售形势良好。根据公司 2020 年业绩快报,
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如 1,149,240.89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9.80%;实现
归母净利润 84,328.25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30.82%。因此,发行人终止与美
国纳科的合作不会对发行人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②Manitou BF

     报告期内,公司与 Manitou BF 许可业务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总销售收
入的比例不足 5%,销售毛利占比在 4.32-6.48%之间,占比不大。报告期内,发
行人与 Manitou BF 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预计《生产与供货协议》到期后,
发行人与 Manitou BF 将续签相关合作协议。即使协议到期后,发行人未能与
Manitou BF 就相关技术许可续期达成一致,也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作为全球叉车龙头企业之一,品牌影响力较强,同时拥有生产自主知
识产权的相关产品,且销售形势良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美国纳科、Manitou BF 的合作即使协议未能如期续期,
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及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美国纳科、Manitou BF 相关技术许可协议,检查
与技术许可相关的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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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美国纳科、Manitou BF 的
合作情况、相关技术许可协议到期后公司后续安排情况、相关协议谈判进展、美
国子公司运行情况等;

     3、获取发行人主要产品收入、成本、毛利率明细表,访谈公司总经理、销
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技术许可业务产生的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其对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上述技术许可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及毛利占发行人总体销售收入及
毛利比重较低,相关协议如未能续期对公司的影响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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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
工作函的回复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赵礼敏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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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告知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
    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
    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告知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刘洪志           田英杰




     总经理:
                          邓   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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