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前赎回“杭叉转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作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前赎回“杭叉转债”的议案》进 行了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 件赎回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前赎回“杭叉转债”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