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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叉集团:杭叉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1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
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
    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
    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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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具体权限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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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公司除上述第(一)、(二)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
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司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
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董事会办公司进行项目
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
等阶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
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
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办公室、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
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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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
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派
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
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
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
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
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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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
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
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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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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