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杭叉集团: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1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持有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
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
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十条 在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对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上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
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上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
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
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