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井神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7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 18 号井神股份 12 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35,291,82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9.933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旭峰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 所对此发表了鉴证意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童玉祥先生、王健英女士、艾红女士、罗岸 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3 人,卢龙先生、薛炳海先生、刘辉先生、姚继军 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高寿松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刘正友先 生、周兵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35,287,521 99.9987 4,300 0.0013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童玉祥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2.02 郑海龙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2.03 吴旭峰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2.04 刘正友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2.05 艾红女士 335,275,322 99.9950 是 2.06 高寿松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郑垂勇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3.02 周德群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3.03 罗岸伟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卢龙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4.02 刘辉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4.03 刘鹤春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4.04 王长开先生 335,275,322 99.9950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1 关于修改公司章 62,118,026 99.9930 4,300 0.0070 0 0.0000 程的议案 2.01 童玉祥先生 62,105,827 99.9734 2.02 郑海龙先生 62,105,827 99.9734 2.03 吴旭峰先生 62,105,827 99.9734 2.04 刘正友先生 62,105,827 99.9734 2.05 艾红女士 62,105,827 99.9734 2.06 高寿松先生 62,105,827 99.9734 3.01 郑垂勇先生 62,105,827 99.9734 3.02 周德群先生 62,105,827 99.9734 3.03 罗岸伟先生 62,105,827 99.9734 4.01 卢龙先生 62,105,827 99.9734 4.02 刘辉先生 62,105,827 99.9734 4.03 刘鹤春先生 62,105,827 99.9734 4.04 王长开先生 62,105,827 99.9734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明君、赵曼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