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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盐井神: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4-18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 年修订)》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

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在综合考

虑行业所处特点、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确定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从而确保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

诉求等因素,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

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
定、合理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间隔: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满足《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形下,公司当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该年

度现金分红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若公司利润增长

快速,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也可在保证现金分

红比例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一)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配具体方案,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及发展

阶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

规划的,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独立意

见,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

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