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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德医疗:振德医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603301              证券简称:振德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2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绍兴振德医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绍兴振德医
           用敷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用敷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1       有限公司。公司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    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登记注册。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600609661634M。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2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整体变更
           量、出资方式、股本结构如下:见附表    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
   3       1                                     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如下:见附表 2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除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5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间限制。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 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6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金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7   象提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提供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七)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提供的担保;
    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8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9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10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载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11   ……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12   上签名。                             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期限不少于 10 年。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13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和清算;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14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股份总数。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持股比例限制。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八十一条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 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
15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三分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 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6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决权制度。每一当选人的得票数至少应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理人)所持有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    情况。累积投票制以《振德医疗用品股
     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予以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   详细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
     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
     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
     则该选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
     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17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票、监票。                           监票。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18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资格、任职条件和权限范围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
19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20   职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 事 会应 当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21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 事 会决 议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方式为:书面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视频、电话、
     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22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屏显示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并以传真方式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 司 设总 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经理 5 名(公司可以按工
23   任或解聘。                           作需要设定和调整副经理人数),由董事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会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24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 经 理由 经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
     提名,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协助经理开 名,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协助经理开展
25   展工作。                             工作。有关副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副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26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27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28   科学决策。                         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章 通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9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30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31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产清单。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32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法定的最低限额。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 算 组应 当自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33   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组申报其债权。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34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版章程为准。                         程为准。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做变动。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1:
序号                 股东           股份(万股)   比例(%)     出资方式
 1         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      5571.0000      74.2800
 2                   沈振芳           475.0000      6.3333
         淮南巨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                                    225.0000      3.0000
                  (有限合伙)
 4                   鲁志英           150.0000      2.0000
 5                   娄张钿           150.0000      2.0000
 6                   阮秀良           153.6875      2.0492
 7         绍兴皋埠热电有限公司       112.5000      1.5000
 8                   何其坤           112.5000      1.5000
 9                   金兴荣           75.0000       1.0000
 10                  滕冬林           75.0000       1.0000
 11                  王迪刚           46.8750       0.6250
 12                  沈振东           40.5000       0.5400
 13                  孟令一           37.5000       0.5000
 14                  沈云根           37.5000       0.5000
 15                  鲁光明           37.5000       0.5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16                  黄祯梁           37.5000       0.5000
 17                  徐凤娟           24.0000       0.3200
 18                  徐大生           20.2500       0.2700
 19                  谢清             18.7500       0.2500
 20                  沈百夫           18.7500       0.2500
 21                  张月珍           18.7500       0.2500
 22                  吴建飞           13.5000       0.1800
 23                  沈博强           10.1250       0.1350
 24                  沈建祥            6.7500       0.0900
 25                  陆形平            6.7500       0.0900
 26                  胡修元            6.7500       0.0900
 27                  金海萍            6.7500       0.0900
 28                  张显涛            5.0625       0.0675
 29                  胡俊武            3.3750       0.0450
 30                  张晓兵            3.3750       0.0450
              合计                      7500          100
     附表 2: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
1    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   5571.0000    74.28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          沈振芳            475.0000    6.3333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3    淮南巨英股权投资合伙    225.0000    3.0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企业(有限合伙)
4          鲁志英            150.0000    2.0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5          娄张钿            150.0000    2.0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6          阮秀良            153.6875    2.0492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7    绍兴皋埠热电有限公司    112.5000    1.5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8          何其坤            112.5000    1.5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9          金兴荣            75.0000     1.0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0         滕冬林            75.0000     1.0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1         王迪刚            46.8750     0.625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2         沈振东            40.5000     0.54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3         孟令一            37.5000     0.5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4         沈云根            37.5000     0.5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5         鲁光明            37.5000     0.5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6         黄祯梁            37.5000     0.50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7         徐凤娟            24.0000     0.32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8         徐大生            20.2500     0.27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19          谢清             18.7500     0.25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0         沈百夫            18.7500     0.25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1         张月珍            18.7500     0.25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2         吴建飞            13.5000     0.18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3         沈博强            10.1250     0.135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4         沈建祥             6.7500     0.09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5         陆形平             6.7500     0.09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6         胡修元             6.7500     0.09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7         金海萍             6.7500     0.090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8         张显涛             5.0625     0.0675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29         胡俊武             3.3750     0.045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30         张晓兵             3.3750     0.0450     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6 年 7 月
          合计                 7500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