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0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符合当前资本市场情况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5、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属于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预案的
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华旭 周静尧 朱伟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