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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20-04-0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股份”或“公司”)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4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
股(A 股)股票 4,16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为 11.26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46,841.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172.00 万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为 42,669.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出具中汇会验[2017]4121 号《验资报
告》。2018 年,旭升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63 号
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 420.00 万张(面值
100.00 元/张),发行价格为 100.00 元/张,共计募集资金 42,000.00 万元,期
限 6 年。扣除发行费用 716.13 万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1,283.8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中汇会验[2018]4606 号《验资报
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旭
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旭升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2019 年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督导工作情况


       海通证券针对旭升股份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
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已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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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督导工作。                                   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法违规、违背承诺的事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
       各项承诺。
                                                      作,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已建立起规范健全的公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司治理制度,且相关制度得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以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信息披露制度,已审阅信息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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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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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前或事后及时审阅,上市公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海通证券的建议对信息披露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文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1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12                                                    人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项。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13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14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15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
                                                      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16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
        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17      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     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度。                                           源的制度,未发生相关违规
                                                       占用资源事项。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8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控制度。                                       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19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规章的要求。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   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担保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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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项。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旭升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
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旭升股份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经核查,旭升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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