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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0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申报时间:2020 年 4 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及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                     刘昊、赵春奎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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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05
注册资本               414,702,796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北路 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璎珞河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旭东
实际控制人             徐旭东
联系人                 周小芬
联系电话               574-552236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7 月、2018 年 11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旭升股份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并经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授权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其签订了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旭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
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建立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等事项;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
制度。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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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旭升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旭升股份能够积极配合证券
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旭升股份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
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或相关文件等,
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旭升股份在工
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
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旭升股份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
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
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旭升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
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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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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