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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771号文《关于核准宁波旭
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32,335,686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2.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47,999,583.2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134,491.59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6,865,091.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日全部到位,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4268号
《验资报告》。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碶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汽车轻量化零
                                         94110078801600002437   37,500.00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部件制造项目
                        开发区支行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汽车轻量化零
                                        51030122000389492   37,500.00
    份有限公司         公司大碶支行                                      部件制造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新能源汽车精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
                     有限公司宁波大碶   39304001040015936   28,751.96    密铸锻件项目
    份有限公司
                           支行                                           (二期)
                           合计                             103,751.96        -
   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赵春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5、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