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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3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金分红水平合理,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年度审计任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
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续聘期限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为满足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
要,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拟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银行、宁波
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进出口银行)申请每家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五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计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三十五亿元。授
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该等授权额度在授权范围
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授信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日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 2020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公司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
缺陷。
    六、关于确认 2020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绩、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并
同意将董事薪酬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
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控制公司财务费用波动,在合法、审慎的
原则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授
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十、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
元(含 3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的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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