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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9月修订)2022-10-01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旭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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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在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情况下,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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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
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本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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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
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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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
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
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
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
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
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
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今后从事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三)根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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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
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应机构进行申诉。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相应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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