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参与 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邓春华、吴景深、高镭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