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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海高科: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2022-05-24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
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
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
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22 年-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充分考虑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后,制定本规
划。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充分考虑
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
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
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的情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三)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
现金流状况、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内容,并充分考虑和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
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分配方案的
建议和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因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未来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
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回
报股东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