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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贝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4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迪贝电气”)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议案和资料基础上,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等客观因素
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及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完工后已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可以建
设完工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
用于年产 150 万台直流变频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符
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相关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3、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募投项目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市场前景等
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4、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5、本次发行所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
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
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公司会计报表格式调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的公司会计报表格式调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