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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贝电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康泽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继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迪
   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6 号)核准,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贝电气”、
   “公司”、“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500 万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9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8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745.4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21,079.56 万元。
   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全部到位,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7JNA50353 号《验资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9 年 1 月 7 日,保荐机构与公司签订《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保荐与承销协议》(以下简称“保荐与承销协议”),并承接原保荐机构未
   完成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协议签署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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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 2018 年度有关事项
进行了现场核查,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迪贝电气的
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与承销协议,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和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签署保荐与承销协议后,保荐代表人及项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 2018 年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度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
                                              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保荐机构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迪贝电气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经保荐机构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迪贝电气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情况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经保荐机构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违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披露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的规范运行
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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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经保荐机构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该等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诺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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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
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应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2019 年 1 月 7 日,保荐机构与公司签订保荐与承销协议,并承接原保荐机
构未完成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保荐机构未能对公司 2018 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经保荐机构事后核查,公
司 2018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迪贝电气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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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俞康泽               吴继平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