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贝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3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贝电
气”)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聘任丁
家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和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进
行的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任丁家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被提名人简历及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
判断,就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丁家丰先生具备所聘岗位
的任职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未发现其有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惩戒的情形。同意聘任丁家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四、关于公司和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实际,对公司业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各股
东方均按照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符合公允合理及市场一般商业原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遵照市场原则和交易各方意愿进行,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董事会的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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