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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贝电气: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0年1月修订)2020-01-22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0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
科学、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短期投资收益或促进公司长期发展而采
取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含非公司制企
业)、对外参股、对持股公司增减资、重大技改项目、购买和出售资产以及转让
股权等;不包括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基建、设备模具采购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列投资行为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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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其他对外
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
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四条或第五条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
董事长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符合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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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均可提出投资建议,董
事会办公室为投资建议受理部门。
    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环保、土地等要求);
    (四)项目可行性及发展前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投资建议书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总经
理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
资建议书》进行内部评审,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并
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投资方案草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具体内容;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四)项目资金的来源及安排;
    (五)审慎、精确的预期收益分析;
    (六)项目的发展前景。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
    投资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
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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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决议内容实施投资行为,
不得越权投资。
    第十六条 投资实施部门或人员在实施投资行为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
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遗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追加投资、投资失败或重大损失,应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实施过程中如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相关部门发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如发现投资行为有重大
失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或损失时,应及时对该投资方案
重新评估,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超过权限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风险管理与控制,由公司内审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
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一)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协议经营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
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必要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
等职现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授权,董事、总经理及公司
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合同。越权签订投资合同,未经公司事后
追认的,该行为视为无效;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的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集、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投资风险的原则,依据有
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投资实际实施效果,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把风险控制在最
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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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所称控股
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
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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