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贝电气:迪贝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9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贝电
气”)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景德镇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收回景德镇迪贝电机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等资
产的协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回景德镇迪贝电机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等资
产事项是因当地土地政策调整和公司盘活资产的需要,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等资
产的补偿款 2,299 万元,定价依据是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为基础,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景德镇迪贝电机有限公司因产品结构调整,已于 2016 年开始停产,本次
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董事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综上,我们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陈伟华 彭娟 李鹏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