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 为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与内控审计机构 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伟华 彭娟 李鹏 2021 年 4 月 13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