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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贝电气:迪贝电气: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8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 1 ‐
                                                                            
                                                                 法律意见书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以公告形
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
系人等内容。

    (二)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 13: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嵊
州市迪贝路 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
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6 日的 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建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86,720,03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04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55,94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2%。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075,9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516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55,94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122%。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75,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75,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75,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75,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8%;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8%;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

                                   ‐ 4 ‐
                                                                            
                                                                 法律意见书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3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8%;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3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8%;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3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5 ‐
                                                                            
                                                                 法律意见书


99.9558%;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3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8%;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3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8%;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3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迪贝电气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6 ‐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同意 2,316,6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1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迪贝控股有限公司、吴储正、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迪贝电气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316,6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1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迪贝控股有限公司、吴储正、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316,6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1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 7 ‐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迪贝控股有限公司、吴储正、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8%;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36,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8%;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16,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10%;反对 3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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