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贝电气:迪贝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4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为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对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
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 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帐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
提供相关资料;
(三) 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 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
督;
(五)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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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
(四) 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经营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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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其他有关部
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但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书面通
知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会议通知按以下形
式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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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 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
责。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
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采用逐项审议,最后统一记名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每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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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监事不在会
议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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