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迪贝电气: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08-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迪贝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


                                  -1-
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2 年 7 月 26 日 , 迪 贝 电 气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发布了《迪
贝电气关于召开“迪贝转债”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
召开的地点、会议的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
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4 时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
迪贝路 6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吴建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人员为截至 2022 年 8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2-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 90,140 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
券总数的 3.9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资料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0,14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
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总数的 0%;弃权票 0 张,


                                   -3-
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总
数的 0%。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均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
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