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贝电气: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1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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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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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
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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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
人等内容。
2. 2022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嵊州市迪
贝路 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
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公司董事长吴建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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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86,720,03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98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6,720,03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6.698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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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
(1)吴建荣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2)吴储正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3)邢懿烨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4)丁家丰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
(1)周洪发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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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俊利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3)朱狄敏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采取
累积投票方式)
(1)张文波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2)魏东
表决结果:同意 86,720,03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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