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贝电气: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13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滚动修订了《浙
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行业发
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
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
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向
股东分配的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公
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长至少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等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出现以下任一事项时,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1)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
或期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
(2)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
0.01 元;
(3)当期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预计有以下事项
时;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4)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
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
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
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与变更机制
1、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
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
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
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
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由
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表决通过。
四、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
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