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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贝电气: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13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滚动修订了《浙

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行业发

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

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

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向

股东分配的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公

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长至少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等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出现以下任一事项时,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1)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

或期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

    (2)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

0.01 元;

    (3)当期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预计有以下事项

时;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4)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

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

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
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与变更机制

    1、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

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

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

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

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由

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表决通过。
    四、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

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