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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轮电梯:保荐机构关于梅轮电梯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4 号)核准,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发行人”或“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
起上市交易,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700 万股,每股发行
价为 6.0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6,739.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2,675.50 万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063.50 万元。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梅轮电梯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19年12月31
日止。
    目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
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检查“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
        项   目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薛军
       保荐代表人                             方欣、廖妍华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公司名称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梅轮电梯
        证券代码                                 603321
        注册地址                   绍兴市柯北工业园区梅中路 576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齐陶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钱雪林
        注册资本                               30700 万元
       董事会秘书                                郭晓军
          电话                             (0575) 8566 018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9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査工作、
审阅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
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统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
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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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公司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况,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査;
    4、督导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
    5、定期对公司规范运营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2,372.4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17]第 ZF10879 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保荐机构独立核查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3
    在发行保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
相应文件资料。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
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继续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4
况履行监督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其他期后事项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并将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 2,383.83 万元(实际余额
以资金转出时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独立核查意见。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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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