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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轮电梯: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03321              证券简称:梅轮电梯            公告编号:2022-012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
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完善或调整,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72360502XQ。
9133060072360502XQ。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
工业园区梅中路 576 号                 贤街道齐陶路 888 号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一)公开发行股份;
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所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定的担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四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项;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
供担保除外)事项;                    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
                                      抵押、质押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    项。
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的其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容。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并作出决议。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束当日下午 3∶00。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别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审计总资产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合。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征集股东权利。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应当在权限范围内
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
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理财等交易(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    等交易(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值的 10%以    报表的净资产值的 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
上、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    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
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项;

(二)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    (二)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保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
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
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并且未达   以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
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项规定    六)项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
(四)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    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
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    (含 20%)且低于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
净资产 20%以上(含 20%)且低于 50%    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
押事项。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      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    执行。
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员。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
零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改本章程而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之二以上通过。                        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九
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