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炜衡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 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嘉定区 裕民南路 1366 号凯悦酒店 6 楼沙龙厅 6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92,935,1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96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 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总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34,296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83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1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7%。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34,296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83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1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7%。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34,196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730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1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1%。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34,196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730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1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1%。 5.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34,196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730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1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1%。 6.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计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34,196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730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100 股。同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1%。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34,296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83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1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7%。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34,896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7,43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1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2%。 9.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34,296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83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1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7%。 10.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1) 选举张伟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92,933,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2) 选举汪哲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92,933,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3) 选举许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92,933,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4) 选举沈华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92,933,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1) 选举孙爱丽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92,9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2) 选举马振亮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92,933,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3) 选举田新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92,933,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2.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涂科云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92,934,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2) 选举周热情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92,934,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6,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