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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剑环境: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8-09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成员,我们对《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权益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行权价格、解
除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安排、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有利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考核管理办法内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