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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剑环境:上海盛剑环境系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8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盛剑环境
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和客观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
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 关于向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期
权的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围,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期权的情形,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20.8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38.63 元/股;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36.65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61.8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爱丽                      马振亮                  田新民




                                                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