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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剑环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9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01 室
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1859565
邮编:200127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配合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上海证券
交易所,2022.3.27),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
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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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2-028)、《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
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参会方式、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通过线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及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3 人,代表股份 85,983,559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
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在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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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46,09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46,09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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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46,09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3,55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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