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环境: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11-03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回
购价格及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1
第二章 声 明.............................................................................................................. 3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4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5
第五章 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情况 ........................................... 8
第六章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情况 ............................................................................................................. 10
第七章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 ............................ 15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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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盛剑环境、本公司、上市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控股
指
公司、公司 子公司之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 指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
指
稿)》 划(草案修订稿)》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盛剑环境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报告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 指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和股票期权首次授权
有效期 指 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和股票
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
行权 指 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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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
限售期 指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
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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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 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盛剑环境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
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盛剑环境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
务顾问意见,以供盛剑环境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盛剑环境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
资料,盛剑环境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
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盛剑环境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
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上海盛剑环境
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关于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信息。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
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
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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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
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盛剑环境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
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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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四、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8 月 22 日对公司 2021 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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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24 日披露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股权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
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以及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1 年 10 月 21 日披露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完成向符合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45 万份股票期权。
八、2021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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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完成向符合条件
的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9.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由 123,920,000 股增加至 125,116,500 股。
九、截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的 64.37 万份
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经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已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
的激励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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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6 元(含税)。本次公
司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
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最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25,116,500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户的回购股份 2,216,200 股后,即以 122,900,3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3726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实施
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及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
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发生派息时的计算公式:
P=P0-V=38.63 元/股-0.3726 元/股=38.2574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发生派息时的计算公式:
P=P0-V=61.80 元/股-0.3726 元/股=61.4274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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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
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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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及等待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行权数量为
所获总量的 40%。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授予登记完
成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0 月 19 日,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
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条件
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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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各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解除限售期/行 对应考核
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A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1
权期 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第一个解除限
2021 年 20.00% 30.00%
售期/行权期 [2022]3035 号 ), 公 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 入为 1,233,029,658.53 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权比例 X
较 2020 年增长 31.49%,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A≥Am X=100%
为基数,各考核年度的营 An≤A<Am X=70%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行权
业收入增长率 A A<An X=0% 比例为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
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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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中,(1)2 名限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2
划解除限售/行权额度×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
个人考核可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 其个人考核可解除限售比
需改进(C)、不胜任(D)、不合格(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 例为 80%;其余 80 名限制
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行权的比例: 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优秀 合格 需改进 不胜任 不合格
绩效考核结果 考核均为“优秀”,其个人考
(A) (B) (C) (D) (E)
核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个人考核解除限
100% 90% 80% 0% 0% 100%;(2)本激励计划中,
售/行权比例
(1)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需改进”及以 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
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职;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行权;(2)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胜任”或 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
其个人考核可行权比例为
“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
期解除限售/行权资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80%;其余 81 名股票期权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
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为“优秀”,其个人考核可行
司注销。 权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共计 45.98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共计 52.34 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
权事宜。
在相关时限届满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需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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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2021 年 9 月 17 日
2、解除限售数量:45.98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7%
3、解除限售人数:82 人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限 本次解锁数量
序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 占已获授予限
号
量(万股) (万股) 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许云 董事、副总经理 6.00 2.40 40.00%
2 章学春 副总经理 9.00 3.60 40.00%
3 聂磊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00 2.40 40.00%
4 金明 财务负责人 3.00 1.20 40.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4.00 9.60 40.00%
二、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91.15 36.38 39.91%
的其他人员小计(78 人)
合计(82 人) 115.15 45.98 39.93%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1、授权日:2021 年 9 月 17 日
2、行权数量:52.34 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2%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行权人数:83 人
4、调整后行权价格:61.4274 元/股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派息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公司已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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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自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期间的交易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
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如下:
可行权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 占授予时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划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许云 董事、副总经理 3.60 2.64% 0.03%
2 章学春 副总经理 4.80 3.52% 0.04%
3 聂磊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60 2.64% 0.03%
4 金明 财务负责人 1.80 1.32% 0.0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3.80 10.11% 0.11%
二、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38.54 28.24% 0.31%
的其他人员(79 人)
合计(83 人) 52.34 38.36% 0.42%
注 1: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注 2:上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出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 3:股权激励计划总量采用 2021 年 10 月 19 日实际授予的期权总数 136.45 万份计算;
注 4:授予时总股本采用 2021 年 10 月 19 日总股本 123,920,000 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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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
一、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离职之日
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 5.40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1)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为“需改进”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
除限售/行权; 2)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胜任”或“不合格”,
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行权资格,该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能解
除限售/行权,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0.08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0.08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4.58 万股,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5.48 万份。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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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8.2574 元/股,本次回购总金额为
1,752,188.92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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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盛剑环境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
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届满、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届满。在相关时限届满前,激励对象
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履行注册资
本减少的相关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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