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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乐家居:关于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7-11-28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17-067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的第四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我

乐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为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551,000 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为一审

裁定,尚在上诉期,目前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 13 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勇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沈阳市浑南区
尚乐橱柜经销处(被告一,公司沈阳市经销商)、谢小军(被告二,公司沈阳市
经销商负责人)、南京我乐定制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本
公司(被告四)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停止在生产、销售等经
营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2、立即销毁其生产、服务场所中侵犯
原告商标权的商标;3、立即停止播放或投放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广告;4、在《中
国知识产权报》和《华商晨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暂定金额,最终以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为准);6、诉讼费、
公证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诉讼事项延期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公司收到辽宁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鉴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本案,具体开庭时间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将另行书面通知
公司。

    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原告出具的《变更诉讼
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将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3:30 日开庭审理本案。根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
事起诉状》,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停止在家具定制服务中使
用“我乐”作为服务商标或者服务名称的行为;2、判令被告三、四删除官方网
站上“全屋定制”栏目以及与定制有关的网页;3、判令被告三、四销毁其在家
具定制服务中使用“我乐”作为服务商标或者服务商名称的印刷品;4、判令四
被告立即停止制作、传播或者投放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广告;5、判令被
告三南京我乐定制家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企业名称;
6、判令四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华商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7、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 1,000
元、律师费人民币 5 万元(合计人民币 551,000 元);8、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 01 民初 354 号
《民事裁定书》,具体的裁定结果如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 Y011680 号《关于第
11218481 号第 40 类“我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
撤销原告拥有的第 11218481 号第 40 类“我乐”注册商标,原第 11218481 号《商
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

    鉴于上述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
1121848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已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相关基本事实亦处于待
定状态,故本案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三)之规定,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勇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为一审裁定,尚在上诉期,目前尚无法判定
该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 01 民初 354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