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4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修订版),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本次股权激励的所有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及时修正,同意实施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从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两个维
度进行综合考核,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及公司发展态
势基础上,以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及兼
顾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个人绩
效考核方面有系统的绩效考核体系,整体考核方案在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具有约束效果,可以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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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明元:
201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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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 欣:
201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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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 兴:
201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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