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06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自发行上市以来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违规情形。公司已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用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
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综
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定制家居有限公司和宁波我乐家具有限公司
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顺利融
资而提供本次保证担保,上述两家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
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通过
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
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该事
项。
四、关于补充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刘家雍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
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董事会
补充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刘家雍先生为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兴、姚欣、李明元
2019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