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0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
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和激
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按照《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 2019 年 8 月 8 日为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黄兴、李明元、姚欣
201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