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6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按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以 2021 年 1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18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家雍、黄兴、姚欣
202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