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8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
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予以回购注销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外,其余首
次授予的 83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各项
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
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
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
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稳
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第二
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顺利融资而提供本次
保证担保,被担保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截至目前未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我
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黄兴、刘家雍、姚欣
2021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