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9-16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1-059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的股东于
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
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
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1〕117 号),现将该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
公司、于范易、刘福娟:
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
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证券账户在 2021 年 1 月 27 日,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分别买入我乐家居 278,300 股、298,400 股,分别占公司股份的 0.088%、
0.094%,导致你们合计持股比例增至 5.00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我
乐家居达到 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在 2021 年 1 月 2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又继续增持 3,303,260 股,占公司股份的 1.04%,至 2021 年 2 月 4 日才
通过我乐家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对自身
股票账户的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江苏证
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同时将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与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事前沟
通,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