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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蓉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公告2019-06-27  

						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7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8 号),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5,1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45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09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7,987.95 万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闽华兴所
(2019)验字 C-002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管理。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相关的议案,该次股东大会制定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生
效实施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中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进行修改,按照修改内容编制《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本),并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公司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福蓉科技股份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称“公司”)。                                公司是由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照 ,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101845722876769。
915101845722876769。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经
准机关全称】【       】号文核准,首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福蓉科技股
股票【 】股,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 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券交易所上市。                            许可〔2019〕838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000,000 股,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崇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崇
州市崇双大道二段 518 号,邮政编码: 州市崇双大道二段 518 号,邮政编码:
610000。                                   6112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元。                            401,000,0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       】股, 401,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其中:社会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众股股东持有股份【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司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的其他事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行使。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以上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确定的其他
集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地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可以通 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
    (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式的,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
    (四)股份回购;                   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
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七)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相关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的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的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的,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
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新增“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具体内
容如下: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五条     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福蓉科技股
份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
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支部。
    第九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节     党组织的职权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支部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
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执
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
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
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支部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先议。公司党支部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
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公司党支部发现董事会、经理层
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
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公司党支
部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公司党支部
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公司党支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支部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
要充分表达公司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公司党支部报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原第五章至第十二章顺延至第六章至第
十三章,《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原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顺
延至第一百条至第二百零四条。上述顺延的内容除下述修改外,其他条款内容(除
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外)不变。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包括股权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出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事项、 决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公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包括股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出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代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表、审计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奖惩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代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表、审计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即主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即
                                        主任)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党支部、代表十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应当及时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应当及时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将议案内容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独立董事 将议案内容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独立董事
及其他董事,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 及其他董事,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
表独立意见的议案应当至少提前 5 天提 表独立意见的议案应当至少提前 5 天提
交给独立董事。                             交给独立董事。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
                                           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股票完成之日起生效施行。                   同。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编制《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本)。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
 案》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原《公司章
 程》同时废止。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2019 年 6 月修订本)同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