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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蓉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83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
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福蓉科技进行持
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从
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
福蓉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

       2021年度,光大证券对福蓉科技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光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有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光大证券已与福蓉科技签订保荐协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议,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在持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福蓉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2021 年度,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
4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5                                               经核查,2021 年度未发生该等情况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光大证券通过培训、
                                                口头交流等形式督导福蓉科技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2021 年,福蓉科技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
                                                      违背承诺的情况出现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已督促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控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失效的情况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披露制度,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核查,2021 年度福蓉科技向上海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2021 年度,光大证券对福蓉科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
11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经核查,2021 年度,中国证监会、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纪律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处分或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经核查,2021 年度未发生该等情况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14                                              经核查,2021 年度未发生该等情况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
                                                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6                                              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并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按规定对福蓉科技进行了现场检
                                                              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17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1 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核对募集
                                                  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
                                                  集使用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18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福蓉科技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蓉科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蓉科技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21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伍仁瓞                   成鑫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