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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2022-10-12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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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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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要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具体方式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
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网站的内
容应及时更新,不断丰富,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二)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
   (三)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四)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
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五)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参
观、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座谈者
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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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调研报告及新闻稿件公开之前向公司证券部知会调研
报告及新闻稿件。
   5、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
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六)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七)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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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八)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
运行情况。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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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
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
集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对于上门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部派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的目的,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并签订来访者
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
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
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对于主动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
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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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
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录网站及登录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和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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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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